案情简介 2008年8月范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期房商品房买卖合同。2009年9月,范某赴外地出差一年后回来。在办理入住时,发现开发商已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出售给第三人,并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范某与开发商理论后,开发商辩称当时签订的是期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有权将同一小区同一户型代替原商品房给范某。范某不解,遂来到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该所马志明律师接手本案。
马志明律师接收本案后,认真听取范某的陈述,并对相应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范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期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已经明确约定了房屋的座落、面积及价格,即范某所购买房屋是特定的,未经范某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且范某已经支付购房款人民币23.1万元,开发商未告知范某并经范某同意,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范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具有恶意欺诈的性质,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为此,马志明律师建议通过法院诉讼途经予以解决。原告范某在2009年12月向法院诉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房产开发商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和赔偿因不能入住在外租房一年租金损失。诉讼过程中法庭采纳了马志明律师的上述观点,最后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和赔偿因不能入住在外租房6个月租金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是由于出卖人将一房两卖而引起的诉讼纠纷,范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商未告知范某并经其同意,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范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具有恶意欺诈,严重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因此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8条的规定规定,范某可以主张双倍已付购房款。在购房过程中,马志明律师还提醒我们应当谨慎审查房屋出售的相关材料,及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以防开发商为了融资而一方数卖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