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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张女士告诉记者,今年的1月5日,她与济南市的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购买该小区两套小户型住房。1月22日张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23日开发商却通知张女士;因济南“限购令”的出台,其购买的两套住宅中只有一套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此,张女士很是不解。“明明我是在限购令出台之前就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的,为什么说不让买了呢,为买这两套房子,我可是忙活了很长时间啊,难道这合同就白签了吗?”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刘国敏表示,张女士正式的购房合同是在“限购令”颁布后签订,如果签订合同时双方均无过错,则“限购令”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可就多买的一套住房解除合同,并且都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卖方应退还。刘律师专门提示购房者注意,房产交易时间以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并且济南“限购令”限购的范围不包括二手房和商铺。
据了解,济南市的“限购令”是指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也就是对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从2011年1月21日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只能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新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