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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李女士心里明白,虽说已住进房屋3年多了,房钱也早已交齐,但房屋的产权一天不到手,这房子就不是自己的。李女士多次找房地产开发商讨说法,都无功而返。那么,能否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并赔偿迟延办证的违约金呢?
[律师说法] 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唐宋律师分析: 原来的情况的确如房地产开发商所说,是有空子可钻的,而现在情况不同了,地产开发商再想利用法律的死角,堂而皇之违约,就打错算盘了。2003年6月1日 开始实施一项新的法律规定,就是《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房地产商的欺诈、房屋严重缩水等侵犯业主权利的行为, 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首次明确房产商逾期不办房产证,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本案合同性质上属买卖合同,买房人以取得房产所有权为合同目的; 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房产商虽然交付房产,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仍负有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的义 务。事实上3年多过去了,房产商依然没能履约,早已超过了房屋买卖合同中90天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的承诺,已造成违约;根据新的法律解释第18条第二款的 规定,房产商不但要在限期内为李女士办理房屋的产权转移,还要赔偿迟延办证的违约金。新的法律解释的出台,弥补了原来法律的盲区,必将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 场的健康发展。对广大百姓来说,无疑是一件大好事。
这个案件告诉大家,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过去没有这一说,现在就有这一说。百姓对法律的调整和完善应略知一二,不要因不知法,而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