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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在拉萨市某房地产公司预购了一套商品房,并在购房合同中与房地产公司确定了交房日期。然而,约定的交房时间已经过去了两个多月,周先生依然未能拿到所购房子的钥匙。于是,周先生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承担交房违约金,遭到房地产公司的拒绝。
12315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向双方了解了情况,确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对交房期限和违约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经过工作人员协调,房地产公司最终同意按照合同规定向周先生赔付违约金2755.83元。
案例分析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买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经过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本案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经过协商逐渐达成一致:对于交房的延期时间最终认定为60天。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最终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了赔偿金额,圆满解决了这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