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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打造诚信的房地产消费环境

1楼
方寸 发表于:2011/3/16 10:54:00
2011年初的地产“新国八条”的犹如当头棒打向狂飙的楼市。在房贷政策收紧,限贷限购,以及消费者观望态度越发浓厚等因素下,楼市成交量开始下跌,飙升的房价也止步。在这样一个市场氛围下,2011年的“3.15”如期而至,我们的行业也应开始反思并勇于寻找新的出路,以求在严峻的形势下获取突破。

  一个行业的诚信,首先体现在产品质量上。质量是生存的奠基石。

  楼市的发展,更离不开诚信。自2009年上半年开始,由于楼价快速上扬,成交踊跃,不少开发商赚了个盆满钵满。然而,一直饱受争议的也是房地产行业。他们在忙于销售和提价的同时,对产品设计、质量以及服务有所忽略,连一些大品牌的开发商如B发展商、W发展商等也不同程度地出现投诉现象。2010年,顺德消委会接纳确认关于房地产的投诉共83宗,对比上年的73宗上升14%,呈上升态势。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在销售行为上,捂盘惜售,其中不乏品牌开发商的身影。在“日光盘”、“海鲜价”的氛围下,广告夸大甚至误导,设计随意变更,屡见不鲜。个别房子单元质量不尽人意。可以说,在过去的一年多里,在销售势头一片大好的表象下,由于个别开发商的诚信缺失,导致对行业的形象打了一定的折扣。

  我们有理由反思,营商格言尚且有“言必行,行必信,信必果”,个别开发商就这么经不起2009年、2010年“楼市牛市”市场的考验?

  如何加强诚信的建设,为消费者打造放心、满意的家园?药方很多,在此引用一下“2007年广东地产十虎”(富 力、合 生、恒 大、保利、侨鑫、新世界、碧桂园、雅居乐、南方香江、美林基业等)的《购房维权八大宣言》:1.树立诚信守法的经营理念,经营活动不违背社会公德;2.严格按规划审批进行开发,不擅自变更项目规划设计;3.按规定预售和销售商品房,不卖出产权不清的商品房;4.真实准确地发布楼盘信息,正确引导消费者购房行为;5.不向市场提供不合格产品,保证商品房销售面积准确;6.确保各种售楼手续的完备,不拖延办理产权证的时间;7.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严格按收费标准收取费用;8.认真地对待消费者的投诉,自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期待各方主动参与到房地产市场诚信建设中,为广大消费者提供诚信的消费环境。

  房产投诉案例

  案例一:巧立名目乱收费

  伦教某楼盘业主投诉,该楼盘发展商交楼了却没能搞定竣工验收,违背合同却拒绝赔偿;在收楼交费时乱收费,宗地测量费本包含在开发成本,却要收业主这部分费用。就此与之理论却还很牛,说你爱告就告爱投诉就投诉。大良的陈小姐也向记者反映,她所在小区的发展商,在楼盘的认购须知里,发展商明确标出了入住收费的价格,售楼小姐明明说可视对讲系统是赠送的,但收楼时却要交额外3000多元的开通费。发展商说他们的收费符合物价局的标准,发展商把无理的事情说得似乎头头是道。

  律师建议:发展商的解释无非都是在玩文字游戏,订合同时最好请律师帮你逐个分析各项收费条款,少花冤枉钱,另外,收楼时也要不怕麻烦,与发展商据理力争,不该交的钱坚决不交,必要时可向物价局、房管局投诉,向新闻媒体爆光,更好保护自身利益。

  案例二:与交楼标准出入大

  大良的钟小姐向记者投诉,明明是精装修房交楼标准,但收房时发现自己的房子的玻璃窗和卫浴产品与原来合同约定的品牌不符,以前约定是隔音玻璃的,现在却装上了普通玻璃,厨柜也换成了非常普通的牌子,装修的品质也和当初看房时的那漂亮的样板房有很大的出入。钟小姐认为房屋达不到交楼标准,强烈要求发展商按合同约定履行或者退房。

  律师建议:对于购房人来说,对精装修住宅装修项目进行验收的依据就是他们的购房合同,以及合同中关于装修的附加条款,一切应以此为依据,若钟小姐认为开发商没有履行合同,可以主张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赔偿。与开发商签订这些与住宅装修有关的合同条款以及附加条款当中,应该详细地注明住宅装修所有项目所使用的主要材料以及设备的品牌、型号、生产厂商,关键项目的工艺做法、标准,重要的装修项目甚至应该在合同附件中备有必要的图纸。

  案例三:物业拿分摊项目出租

  容桂某小区的业主李先生向本报来电反映,该小区收楼时出现大面积外墙砖掉落、墙身多处裂缝等等。小区的公共停车位本来是给来访人员临时停放的,我们业主也进行了分摊的,现在却给物业公司拿来出租。

  律师建议:已列入分摊面积的地下室,物业无权出租,如果出租,业主委员会可以行使职权要求物业停止侵权行为,并将非法收入转交业主委员会,如无业主委员会,可以尽快组织业主大会处理,也可向房屋管理部门或消协、建委投诉,也可提起诉讼。

  (文/本报记者张汉仟)

  家装投诉案例

  市民王先生在做吊顶时选了一个不太知名的品牌,购买时商家说做出效果一定会让王先生满意。谁知吊顶安装好后王先生发现顶不平、板材质量不好等很多问题。安装工也来维修过,但效果仍然很不理想。为此,王先生曾多次找经销商要求解决,但经销商答复说,这不属质量问题。最后,惟有不了了之!

  楼市律师:六大维权焦点

  焦点一:不能光看广告

  很多的时候是广告背后却是冰冷的事实。例如:偏远地段叫做远离闹市喧嚣,尽享静谧人生;挖个水池子称为东方威尼斯,演绎浪漫风情等等。当然这样的广告包装还很多,对于广告的效力,法律理论上一般认为是一种要约邀请,对开发商没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合同双方将广告的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焦点二:开发商资格需要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开发商的售楼资格作了若干限制:一是预售人信息;二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是开发进度和竣工时间;四是平面示意图;五是结构类型;六是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七是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账户;八是物业管理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焦点三:内部认购有风险

  内部认购的价格相对较低,有一定的吸引力。看好房源,双方就要签订认购书,当签订认购书,购房人依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款项。往往在正式的商品房买卖谈判中,又因为对具体条款的争议,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进而转为对购房人所缴款项是否视为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而争吵不休。

  焦点四:合同补充条款要细看

  虽然目前购房者对于购房合同的重要性有了相当的了解,也非常重视合同内容,防止签订不平等的合同条款。但开发商会随机应变,为了规避合同种种限制,往往在附件中大做文章。因此购房者必须留意附件内容,一定要明确责任范围和违约后的补偿措施,如果开发商约定的责任范围不明确的要向开发商做出明确的条款。

  焦点五:验房事大不能马虎

  综合验收项目包括:(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焦点六:面积误差要在合理范围内

  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作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想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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