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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0年厦门房地产消费投诉案例主要有四个方面

1楼
方寸 发表于:2011/3/16 10:56:00
 2010年厦门房地产消费投诉案例分析

  买房,是大多数家庭金额最大的一笔消费项目。然而,由于房产交易程序比较复杂,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消费者遇上购房消费纠纷,很难自行协商解决。“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本报联合思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挑选了一些有代表性的经典案例进行分析,为消费者购房及消费维权提供参考意见。

  据了解,2010年厦门消费者主要反映的购房消费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合同纠纷,如延期交房、办理产权时房屋面积与合同不符、未按购房协议的价格出售等;商品房质量问题多,表现为房屋渗(漏)水、墙面出现裂痕、墙体空鼓等;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主要表现为开发商在售楼时广告宣传商品楼盘有提供相关的配套设施,如管道燃气,但实际交房时发现并未提供该设施;房产中介市场鱼目混珠,口头承诺不兑现、房产中介隐瞒房屋质量问题、押金难退还、私扣购房意向金、一房多租(卖)或转租等。

  承诺的私享露台

  竟成公共空间

  张老先生与老同学、朋友8人相约到某楼盘买房,他们在观摩楼盘沙盘后,便询问销售人员,房屋户型中的露台可否独家使用?销售人员承诺这模型就是开发商按户型规划的比例做出来的,绝对可以独户使用。于是,张老先生用相机拍下楼盘沙盘后,就预订了一套四房户型的房源,并转账了20万元到开发商的账户上,但未与卖方签订相应书面协议。张老先生当时心想,有楼盘沙盘在,又有照片作为证据,应该没什么问题。

  然而,当张老先生与卖方约定办理首付款手续时,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却告诉张老先生,该房屋户型的露台并非独家使用。张老先生与朋友原本是希望能有个私享的露台可以种些花花草草,得知事实与卖方此前承诺的情况不相符,张老先生随即拨打“12315”投诉开发商,要求退款。

  工商人员接到投诉后,随即联系该楼盘开发商的相关负责人,并通过张老先生提供的照片分析,认定其露台根本无法做为独户使用。工商部门认为,该楼盘的开发商存在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经过协商,该楼盘的开发商同意全额退还张老先生已支付的购房款。

  【消费提醒】

  消费者应确定所需房子的基本条件,如房屋的户型、结构、面积、所处地产的位置等,然后依照步骤进行交易。选房时一定要确认所购房产的户型准确面积,了解房屋内部结构,及管线走向、承重墙位置等。

  开发商在违约金上“做文章”

  王女士向厦门某房产有限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和一个车库,共计130多万元,购房合同上约定:“需提供相关验收合格证明于2009年12月31日交房,若存在违约,从2009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每日万分之三)。”

  2010年5月,王女士被告知其所购的房子可交房,但因开发商无法出具相关验收合格证明,于是王女士拒绝办理交房手续。2010年10月,王女士得知开发商已补齐相关验收证明,便与开发商协商索要违约金时,开发商却称要从2010年3月开始计算违约天数,王女士认为不合理,便向“12315”投诉台申诉,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约定从2009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违约天数,并支付违约金。

  虽然工商部门介入了该起投诉的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工商部门只得终止调解。

  【消费提醒】

  消费者在签定购房合同时,除详细阅读购房合同内容外,还要注意考虑逾期交房的违约赔偿问题。有些开发商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定得较低,甚至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有些开发商还会把消费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定得较高,而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却定得较低。出现违约纠纷协商不成,应当尽早诉诸法律。

  因政策有变退房却要不回定金

  林女士于2010年9月29日向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预订了一套商品房,并支付了20万元定金。当时,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可在银行办理50%的按揭贷款。

  不久,国家就出台楼市调控政策,停止外来人口按揭贷款购房。如果按照新规定付款,已超出林女士的家庭经济能力可承受的范围。于是,林女士提出退房要求,开发商虽然同意林女士的要求,却拒绝退还定金。林女士认为,自己是因政策有变不能购房,开发商公司理应退还定金。于是,林女士便向工商“12315”申诉。

  工商人员认为,若购房合同对购房款的来源与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而签订合同时双方都难以预料政策调整导致付款方式的改变,此种情况应视为情势变更,双方可协商解决,且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最终,开发商同意退还林小姐20万元定金。

  【消费提醒】

  新出台的楼市调控政策,对首付款比例、购房条件、银行贷款限制等方面均有所调整,消费者在购房前要先了解国家新近出台的相关的法规与政策,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房子怎么多“长”了4岁?

  杨先生与厦门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委托购买湖滨南路一套总价为96万元的房产,并向房产中介支付了意向金4000元。杨先生称,当初该房产中介在报纸上刊登的信息显示这套房产是1998年建成的,且经房产中介公司的销售人员确认。后来,杨先生从周围的住户了解到,这套房产其实是1994年建成入住的。杨先生就此与房产中介沟通,房产中介也承认房龄申报有误,却不愿返还意向金。于是,杨先生便向“12315”投诉台申诉。

  工商人员接到投诉后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杨先生提供了报纸上的信息,该公司工作人员认为报纸上的信息并没有写明就是杨先生要购买的房子,且称有拿房产证给杨先生核实过,由于杨先生无法提供更有力的证明,该公司工作人员又坚持不承认有与杨先生承诺过。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调解只得告终。

  【消费提醒】

  购房前应先多方了解所购房的房龄,土地使用期限还有多久,有没有欠费情况,如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等。

  想退订无产权房却得交中介费

  张先生通过厦门某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并按买卖协议书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及中介费1.5万元,并约定三日后办理过户交易。三日后,该公司却告诉张先生,这套房子因没有产权证明,无法过户,但可以通过公证来证明。张先生表示无法接受,于是向房产中介提出返还定金及中介费,却遭到拒绝。于是,张先生向“12315”投诉台申诉。

  工商人员接到投诉后,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工商人员指出,根据《消法》相关规定,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过交涉,房东同意退还购房款2万元,房产中介公司则认为张先生可以通过公证达成交易行为,且该公司会协助办理,由于其间产生了中介服务行为,因此不能退还中介费。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先生表示将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消费提醒】

  购买二手房前要验明房屋的产权现状。最重要的是认真核查房屋产权的完整性、可靠性。允许出售的公房必须要有单位的盖章,而个人所有房屋要住满五年才能交易。要防止被一房两卖,注意产权证上的姓名与售房者是否相符,查清房屋有无抵押或共有人等。

  房子有瑕疵却难退意向金

  林女士委托厦门市某物业中介服务部购买一套二手房,由于看房时间是傍晚时分,林女士对户型等表示满意,未再仔细检查,便当场支付了4000元的意向金。次日林女士再次看房,却发现几扇房间门几乎被白蚁蛀空。而房东却不同意取消协议,也不愿意退还意向金。林女士只好联系房产中介公司,请中介公司协助处理,而房产中介公司却让林女士自行与房东交涉。于是,林女士便向“12315”投诉台申诉,要求房产中介公司协助退还意向金。

  工商人员接到投诉后,联系了房产中介公司,房产中介公司推脱称是房东不愿意配合,与公司无关。工商人员指出,协议书是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签订的,中介公司作为第三方,理应协助消费者解决此事,经过多次交涉,林女士才拿回了4000元意向金。

  【消费提醒】

  消费者在购房时除了考虑价格、房况、户型是否合理,还要了解物业管理是否到位,房龄较长的供电容量是否能够负荷大型家电,墙面、天花板、阳台是否有渗水痕迹,墙壁是否有爆裂或掉块,小区保安水平、物业管理费及收费标准等。

  房子总价莫名奇妙“缩水”

  王女士委托某房屋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总价为660000元,中介费为5500元,她还按总价缴纳20700元的税收。然而,房产中介公司在未告知王女士的情况下,在合同上擅自写明房子总价为246000元,且缴纳3500元的税收。事后,王女士提出至少退还13000元作为补偿,却遭到中介公司的拒绝。

  工商人员指出,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也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经工商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房产中介公司同意退还王女士10000元的中介费。

  【消费提醒】

  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注意检查购房合同,对合同条款及专业词语要仔细阅读、理解,切勿急于签字,要慎重考虑,如签下“格式合同”后,就意味着必须按照合同的条款履约,一旦发生纠纷,打起官司,受害的还是消费者,合同条款明显违反《合同法》原则的,要在签字前向对方提出疑问,协商明确后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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