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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房地产中介机构“花招”揭秘

1楼
方寸 发表于:2011/4/1 10:33:00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房地产交易活跃,甚至出现存量房交易量赶超新建商品房交易量的现象,为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然而,这个行业的发展却是良莠不齐,在此前缺乏监管的市场环境中,纠纷争议时有发生。虽然,在《办法》施行后,市场混乱的局面将有望被遏制,但消费者仍需提高警惕,避免落入中介陷阱。

□花招一:空置期骗租金

一些不法中介公司打着房屋出租代-理的名义,以各种优惠条件从业主手中骗得房屋钥匙及一个月的空置期,以月付的方式支付租金,同时刊登低价出租广告吸引租房人士,如承租人看中此房,至少要以押一付三的方式支付房屋租金,而更多的是采取半年付、年付来支付租金。这种方式可以让不法中介在短期内收取大量租金,资金安全性极低。一旦中介人员携款出逃,将给业主和租户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花招二:冒充房东假信息

由中介公司内部或其信任的人员,冒充房东。通过大大低于市场的报价来吸引购房者或租房者。当购房者或租房者看完房,并与假房东签下合同,缴纳中介费后,由假房东出面拒绝出租或出售。此时中介公司则以中介服务已经履行为由,不予退还中介费。或者,中介公司和假房东利用种种借口把违约责任推到消费者身上,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花招三:巨额差价

在租房活动中,中介公司使用各种优惠手段取得业主信任后,以极低价格代-理业主的房屋,转手以不收取中介费的名义按市场价格或加价出租,从而赚取高额差价。在二手房交易中,中介公司会搜集一部分低于市场价格的房源,由内部工作人员先行买入,后联系需要这些房源的购房者,以市场价或稍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差价部分视情况,一般可净赚5万 10万元不等。

□花招四:搭车消费、强制消费

除曾盛极一时,目前在某些地方仍然存在的“看房费”外,中介机构还有信息费、代-理费、服务费等多种收费名目。所谓信息费,既承租人在于中介公司无法达成租赁合同时,租房人向中介公司缴纳几百元的费用,以获得若干房源信息。代-理费、服务费则是在二手房交易过户过程中,中介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向双方均收取中介费以外的费用,甚至诸如“签字费”等。

□花招五:合同陷阱

一些房屋中介公司的合同极不规范,甚至缺乏诸如中介服务项目的要求和标准、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重要条款。有的利用订立格式合同的机会,写入“霸王条款”,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此外,不法中介还经常通过“阴阳合同”的形式降低合同交易价格减少过户费用,或者提高合同价格以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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