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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项目的相关信息及房产交易的有关情况在互联网上公开,对于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卖空头房等行为,增强信息公开透明,降低交易风险,维护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新修订的《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3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该条例予以批准。《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是1998年12月18日太原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施行的。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太原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住房商品化改革的深入,太原市房地产业迅猛发展,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新的上位法,结合太原市实际,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实行房地产交易网上管理制度。条例第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对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等实行网上管理。”以此建立房地产交易网上管理制度,并在之后的内容中,对有关信息公开的内容做了进一步具体规范。规范了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条例第三章专门对商品房的销售行为进行规范,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条件、预(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场所公示的证件、商品房销售广告、商品房销售禁止的行为、面积纠纷的处理方式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房屋产权证的办理是市民关心的重要问题,也是规范管理部门、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事项。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程序和时限。此外,条例还对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作了具体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联动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相关组织应予以配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