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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政府在执行落实中存在政策力度弱化趋势
地方政府能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精神,是房地产调控能否取得预期成效的关键,而从目前各地贯彻实施“新国八条”的情况看,形势并不乐观:
首先,许多城市对于出台调控细则不积极。按照“新国八条”要求,全国至少应有36个城市在2月20日之前出台地方调控细则,然而截至2月22日,出台限购政策的城市(含地方政府规定)只有18个,这意味着全国过半城市未按规定期限出台限购措施。尤其省会城市出台细则普遍比较慢,重要原因是担心政策对当地房产市场冲击太大,可能对地方经济带来较大影响。
其次,已经出台细则的城市存在政策力度逐渐减弱趋势。总体而言,一线城市限购政策较为严格,而二线城市,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大多将限购范围划定在主城区范围内,有的虽然也列明“全市”,但是没有明确区域,因此也有操作空间,各地在限购范围、限购门槛、限购执行期限、纳税年限和社保证明门槛等方面各有文章。石家庄版本的调控细则限定了房屋限购的范围在市五区和高新区范围之内,细则同时提出限购政策有效期到2011年12月31日。成都版“限购令”限购范围为本市主城区,没有涉及到郊区郊县,而且也没有规定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最低年限限制。贵阳仅限定“市中心城区人口密集、房价过高一环内的住房”,比成都只限主城区范围更窄。天津限购细则将“新国八条”规定的提供累计五年缴税或社保证明放宽为一年。此外,已出台调控细则的城市均未提及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最后,曲线购房规避限购令的现象并不鲜见。除了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对户籍准入有较高门槛外,不少城市实行购房落户制度,只要购入房屋达到一定面积,就可以迁入户口。因此,非户籍人口可以先买一套房,落户后再买第二套。有人专门为各类劳动者及相关单位代-理社保代缴、补缴业务,为异地购房者补办社保证明。地方出台调控细则一般是要求购房人主动提供家庭拥有房屋的证明,房屋管理局很少去实地核查,尤其对于家庭成员、亲属之间转移、潜在拥有房屋的情况,不能实地查明,相关漏洞可能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还有“假装借钱以房抵债”、“先签合同做委托公证暂不过户”、“冒充员工骗取纳税证明”、“假结婚假离婚”、“以公司名义购房”等等。
四、对住房需求“堵有余,疏不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种商品价格快速上涨,一般是由供需失衡引起的,供不应求导致价格上涨。住房作为一种商品,同样遵循这一客观经济规律。从我国房地产需求看,除了刚性的居住需求外,在目前我国投资渠道狭窄、实际利率为负的情况下,房地产投资也可以看作“刚性需求”。我国近几年房价过快上涨,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供求矛盾突出,从2005年开始,销售面积与竣工面积的比例从1∶1提高到了2010年的1.37∶1,2010年商品房销售10.43亿平方米,而竣工只有7.6亿平方米,供需缺口持续加大。因此,从长期来看,房地产市场的刚性需求将有效支撑房屋价格,如果市场供应不能继续增加、未来供应紧缺预期不变,市场难有根本性转变,房价上涨压力仍然会比较大,高企的房价是果,而不是因。
而“新国八条”大部分政策的落脚点均集中于抑制需求方面,对疏导需求、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的实质性措施不多。文件重点提到了增加保障房建设用地供应,对于增加商品房用地供应的规定是:“商品住房用地供给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两年平均实际供给量”,这意味着今年的供给量会大大低于去年,不是增加供给而是减少供给,因为2009年是负两位数增长,虽然2010年总供地增长了30%多,但两年平均下来则是减少而不是增加了。并且文件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规定,更有可能加剧市场对于保障房大幅增加挤压商品房用地供应的担忧,从而导致商品房供应量减少、进一步加剧供求矛盾、强化人们的商品房紧缺预期而推高房价。这样,供需失衡的格局难以有根本性改变,被政策暂时压制的需求很有可能在未来强力反弹,引起房价的再次报复性上涨。
五、保障房的保障对象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
随着保障房建设规模日益扩大,与之相关的分配、运营和管理问题都提上了议事日程。围绕保障性住房分配暴露出的一系列缺陷已经成了一个全国性的问题,从去年到今年,从北方到南方,从东部发达地区到西部欠发达地区,瞒报、骗购、作弊、违规等腐败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加大住房保障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利国利民的好事,然而,如果具体政策设计不当,很有可能成为某些特权阶层寻租、谋利的工具,谁都愿意不花本钱去享受政府公共资源的补贴,并借此而发个财产性收入的大财。但从历次出台房地产政策看,保障对象从来就是一笔糊涂账,这次“新国八条”也不例外,对保障对象标准只字未提。从历次房地产调控政策看,中央层面关于保障对象的政策规定非常笼统,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明确的衡量标准,这客观上为腐败行为的滋生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未来需要进一步根据收入、现有居住面积、资产状况等因素制定保障对象具体明确的可量化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保障对象的动态调整机制,同时确保在分配程序和实际操作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