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炒邮网论坛 http://bbs.cjiyou.net/
由国家住建部、发改委、人社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 于今年4月1日开始执行。《办法》中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市住建委政策法规稽查科相关负责人解释到,该办法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办法》中规定,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 构。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等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合同应包括: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房地产经纪 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