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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昨日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8月11日新京报)
看到住建部这则新规征求意见稿,想必不只广大群众会发笑,连房地产商也都开怀了,不用说规模囤地、开发,就是一套住房,动辄数十上百万,稍微上涨一点也够交这3万“罚款”了,这哪里是在遏制房地产企业违规开发行为,分明是让他们吃上定心丸,今后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人们常常用“罚酒3杯”形象当下一些鸡毛掸式、象征性问责,住建部的这则规定,显然是彻头彻尾的罚款3杯,不但不是一种处罚,相反疑似一种变相鼓励,而这样的规定由最高主管部门提出,不能不让人怀疑其潜台词是替房地产商说话,维护房地产商利益,是典型的保护性规范。
草案的这则规定,与五年前有关打击囤地行为的规定明显冲突,国办发〔2006〕37号文件明确规定,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毫无疑问,在这一政策性规定未宣布废除之际,对囤地行为仅仅降低资质、罚款3万元以下的处罚,不但显得畸轻,而且有损政策本身的严肃性和延续性。
去年,国家发改委曾出台价格新规,对哄抬物价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住建部对一直被公认为利润巨丰的房地产企业可能出现的哄抬物价违规行为,却避谈其违法所得,只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规则既相互打架,又相距甚远,只能削弱部门法规的权威性,更无助于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秩序。
当然新规尚在征求意见阶段,就罚款事项,但愿住建部能够采纳有关专家建议,坚持没收非法所得前提,或以单套、销售额规定相应的处罚比例,真正让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痛感,对整个行业起到应有的震慑、导向作用,千万莫用罚酒3杯,让违规商家在象征性处罚中狂欢。
稿源:荆楚网
作者:范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