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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郑州:购房合同“霸王条款”有了紧箍咒

1楼
零下100度° 发表于:2011/9/29 11:54:00

很多市民买房子签合同时,都有这样的经历:因为不懂,稀里糊涂地签了合同,最后发现合同中的约定都向着开发商。

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了“紧箍咒”。昨天,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表示,10月1日起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查验留存制度,提高商品房交易的公平性、透明度,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商报记者 訾利利

“紧箍咒”1

不进行合同留存

预售方案不完整

影响预售许可证办理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监管处的王光乾表示,目前郑州市现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是省住建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制定并推荐使用的,内容不完整等问题日益突出。

“商品房买卖合同留存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送商品房预售方案时,应将拟定内容的合同签约文本样本一并提交,我们将针对容易出现合同纠纷的条款,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签约文本样本进行认真查验后留存。”他介绍说。

留存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机构应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供购房人查阅;购房人签约前要求提供签约文本及附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提供。

王光乾说,留存合同文本作为预售方案的一部分,如果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会责成开发企业修改,“不然,会影响开发企业预售资格许可证的办理,将来的销售自然受影响。”

“紧箍咒”2

不少消费者担心,开发商按照要求留存合同并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重新修改合同咋办?

王光乾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机构不得随意删减或更改签约文本的条款及附件内容。如确需更改,须将修改后的签约文本重新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留存并公示。否则,将暂停其违规项目的网上签约资格,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公示、曝光。

“紧箍咒”3

如果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与其留存公示的合同不一致,对开发企业有什么影响呢?

王光乾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把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信息备案摘要通过郑州市商品房合同联机备案系统一并上传。“我们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确认时,会加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及附件约定内容的查验,对与留存签约文本内容不符的,退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过,他表示,如果签订的合同与留存公示的合同不一致,同样有法律效力。

提醒

签订合同时

注意查阅售楼现场公示

王光乾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需要重点注意:涉及面积差异的处理、房屋交付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产权登记办证、公摊情况、公共部位及设施的权属使用等内容。

首先,要对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公示的样本,核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自己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擅自增删合同条款。

其次,对于确需增加自行约定的内容,在明确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要注意该约定是否与示范样本中本条或相应条款的本意相违背。

然后,要注意补充协议中是否含有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如果有什么疑问,市民可拨打咨询电话:67889900、6788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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