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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晚报讯 开发商通知购房人接房,可购房者没有接到通知。在这种情况下,被房地产公司解除购房合同,还能得到自己购买的房屋吗?日前,市二中院认为房地产公司不能证明购房者收到接房通知,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2008年3月12日,汪女士与万州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以约18.64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商品房,三次付完房款。补充协议约定,汪女士接到通知7日内,签房屋交接及前期物管协议。如果是汪女士的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将支付违约金。超过20天后,房地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两次,汪女士都按时付款。
2009年5月,开发商在报纸上登载通知,通知业主接房。同年6月2日、7月28日,还通过信函向汪女士送达接房通知,可均未得到回应。次年7月12日,房地产公司向汪女士寄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原来,早在2009年11月19日,汪女士因涉嫌赌博罪,被刑拘,2010年8月被取保。经房地产公司查询,通知书系汪女士的大姑签收。
由于不能按期接房,汪女士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将商品房交付汪女士。房地产公司向市二中院上诉。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书面通知是房地产公司和汪女士均认可的通知方式。至于是否能依照双方的买卖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应该以汪女士是否收到通知为准。由于房地产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汪女士收到接房通知,因此,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日前,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