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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土地登记代-理人:转让房地产应符合的条件

1楼
方寸 发表于:2011/10/21 10:58:00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设定这些条件的目的,一是确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只有完全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才能保证转让人完全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处置权;二是有效防止囤积土地和炒买炒卖的行为。只有对取得土地进行开发,才被允许转让,才能防止以囤积土地、炒买炒卖土地为目的的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三是通过对已建成房屋所有权的明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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