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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青岛对转让存量房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住房除外

1楼
零下100度° 发表于:2011/10/30 9:51:00

近日,青岛市地税局网站公布《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自10月24日起,对青岛市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存量房产,以及单位转让各类存量房地产,均需按要求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公告内容如下:

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存量房地产,以及单位转让各类存量房地产,均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存量房地产是指纳税人通过购买或自建方式取得,并已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的房地产。

二、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应如实申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对于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调整,确定计税价格。

三、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应依照不同情况,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

(一)采用重置成本评估方式的,纳税人须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重置成本评估报告,且须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方可按评估的重置成本确认扣除项目金额;

(二)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对纳税人购买房地产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四、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应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据实清算。对既不能提供重置成本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为计税价格乘以核定征收率,具体核定征收率见附件《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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