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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级经济师考试《房地产专业知识与实务》预习讲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

1楼
收藏家 发表于:2011/11/29 11:47:00
一、中级经济师考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条件和程序

  (一)可以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4.依法同土地管理部门不签了出让合同,补交了出让金。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限制条件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必须签订租赁合同。

  2.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必须办理租赁登记。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程序

  1、申请

  2、审批

  3、签订合同

  4、办理登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1.标的

  2、租期

  3、租金标准及支付期限、方式

  4、土地使用条件

  5、土地用途

  6、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的权利:

  (1)有按期收取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权利。

  (2)有监督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合理使用土地的权利。

  (3)有依法收回出租的土地的权利。

  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保障义务。

  (2)修缮义务。

  (3)妨害除去义务。

  (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出让合同。

  承租人的权利:

  (1)有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合法使用出租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2)有要求保障正常、有效使用租赁标的物的权利。

  承租人的义务:

  (1)保管义务。

  (2)支付租金义务。

  (3)租赁标的物返还的义务。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与出让、转让、抵押的区别

  (一)出租与出让的区别

  (二)出租与转让的区别

  (三)出租与抵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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