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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初始申请条件

1楼
收藏家 发表于:2011/12/5 12:46:00

 第十条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后才能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名义从业。

第十一条 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为我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并应在注册证书上明确刻划起止的具体日期。期满未申请延续注册或申请未获准的,变更未申请变更注册或申请未获准的,以及注销注册的,原《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作废。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岗位上工作;

(三) 经房地产经营机构考核合格,签有正式聘(任)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四) 无本办法第十四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五) 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以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受刑事处罚,该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三) 脱离房地产经人协理工作岗位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未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

(四) 不在房地产经营机构从业或者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房地产经营机构从业的;

(五) 因违反办法规定,受注销注册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三年的;

(六) 注册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

(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初始注册应当自《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逾期未申请或者虽经申请但未获准注册的,其资格自《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可保留两年。在保留期限内申请注册的,经审查符合注册要求的,准予注册。两年期满后申请注册的,需参加注册管理机构组织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初始注册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 身份证;

(三)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两年的,还应当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四) 房地产经营机构考核合格证明;

(五) 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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