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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买卖农村宅基地开发房地产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1楼
收藏家 发表于:2011/12/13 13:04:00
 12月12日,湖南安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宅基地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合同无效。

  2011年3月,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罗某相中了被告程某的1000余平方米宅基地,欲购得该宅基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总价款为37万元,合同签订之日给付定金5万元,余款在程某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后付清。后因程某无法办理相关建房手续,罗某即将程某告上法庭,要求程某双倍返还定金5万元即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当今社会宅基地分配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宅基地交易将导致强势群体对宅基地的兼并,大量失土农民将生活无着,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巨大冲击。该案原告虽为农村户籍,但其长期居住、生活在城市,其受让被告房屋和宅基地主要用于开发房地产。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 年11 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综上所述,该案宅基地的转让是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该案中涉及宅基地转让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原告罗某主张双倍返还定金,该项权利的行使只在合同有效情况下合同一方向违约方主张的民事权利,因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5万元即1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仅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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