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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将房子私自卖给儿子
1992年,张女士与年长的方某结婚。2000年,方某通过房改政策取得了一套住房的所有权证。2003年3月,方某与儿子小方签订这套房子的《买卖契约》,约定方某以4万元将房子卖给儿子小方。由于这份合同有些草率,两天后父子俩再次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这次按照格式合同对原契约内容做了详尽的补充,还到金州区公证处做了公证。此后,小方取得这套房子的所有权证书。2010年11月,方某因病去世。年过7旬的张女士将继子小方告上法庭。
张女士表示,这套房子是她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通过房改政策取得的房屋产权,为他们共有的。方某将房子卖给儿子小方时,她并不知道。在她和丈夫都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小方来到区公证处对这套房子的买卖进行了公证,该公证行为无效。请求法院确认方某与儿子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无效。
法庭上小方表示,这套房子是父亲方某通过房改政策取得的,张女士无权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因此没有权利主张所有权归属问题。此外,父亲当时购买单位房改房的房款是他交纳的。张女士对父亲将房子变卖是知情的,当时她默认了这件事。
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定这套房子是原告与去世的方某的共同财产,被告提出的原告不享有房改优惠政策无权享有房屋所有权,无法律依据。被告所说是替父亲交纳了房款,证据不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此方某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无效。
今年2月中旬,金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方与父亲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的契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