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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贵阳房产消费纠纷多 购房者买房有点烦

1楼
收藏家 发表于:2012/3/19 10:55:00
 随着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让购房者的目光再次集中在房产交易的各个环节。尤其是在现今楼市调控的大环境中,部分开发商因资金吃紧而在销售过程中“打擦边球”,侵犯购房者正当权益的行为又有冒头的趋势。为此记者收集了几类房产维权中常见的典型案例,并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剖析,让购房者在购房问题上学会“多留心眼”,以规避因为对相关流程和专业知识的不熟悉而造成的消费风险。

  A

  忽略网签备案 业主维权难

  2011年3月,市民王女士购买了贵阳市花溪大道某商住小区的一套房屋,在支付了30多万元的首付款后,房开商表示会随即相关部门进行网签备案。同年6月,王女士因和房开商产生矛盾,她决定取消购买该套房屋并要求房开商退还首付款,而房开商却以各种借口拖延退还首付款的时间。无奈之下,王女士来到了贵阳市住建局反映情况,但因为此次购房行为没有网签备案,导致该笔款项未进入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维权难度不小,为此贵阳市住建局的相关工作人员仍进行相关的协调工作。

  据了解,从2008年9月开始,贵阳市签订的销售(预售)合同全部纳入网上签约范围,签约时不再使用原示范合同文本(印刷品),而是使用网上销售签约的经工商和住建管理部门审定后的专用标准电子示范合同文本。使用电子合同的目的,正是为了规避房开商一房二卖、未取得预售证收房等多种违规行为,保护购房者的正当权益。尽管如此,还是有不少购房者忽略了网签备案的重要性,这也导致了出现纠纷后难以维权的情况。

  对此,贵阳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约时购房人可通过登陆“筑房网”上的备案系统查阅需购房屋权属情况,详细阅读备案系统上显示的示范合同,对合同内容商洽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约。而网签备案内容确认后,购房人切记要设置密码并妥善保护,一定不要让售楼人员代设密码,以防止他人获取,或者被篡改合同内容,而且凭自己设置的密码,购房者还可以通过筑房网查询所购房屋的手续办理状态。

  另外,为让购房者能更加方便查询到商品房的相关情况,防止房开商一房多卖,市住建局相关部门还表示,购房者可登陆筑房网查询,不同颜色的标志代表着每一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其中:大红色标志,代表此房已被限制销售;桃红色标志,表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暗红色标志,代表已销售并已办理了合同备案;淡蓝色标志,代表该商品房已被预订,并签订了合同和正在申请网上备案;绿色标志,代表该商品房已被预订,尚未签订合同;白色标志:表示该套房屋尚未销售。

  B

    交房纠纷成为房产投诉主要问题

  在房地产行业,由房屋交付产生的问题普遍存在,购房者有苦难言,开发商却理直气壮。据贵阳市消协统计,去年以来,交房类纠纷占到贵阳商品房买卖投诉的50%以上,成为商品房买卖中投诉最多的问题。

  其中,违规交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位于金阳新区高新区内的某楼盘,建设单位分别于2011年5月31日和6月30日组织了竣工验收,并别于6月1日和7月1日通知业主收房。但当一百多位业主来到楼盘收房时,却发现房屋出现了不少质量问题:天花板出现裂缝、顶层楼房渗水严重、外墙装饰带影响房屋的视线和采光……同时开发商还无法向业主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这让业主们联合发起了“拒绝收房”的维权行动。2011年8月9日,贵阳市住建局针对该楼盘的违规交房行为进行了处理,责令该楼盘对业主反映的交房相关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在同月22日前提供消防验收手续、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资料。

  “商品房交付的法定前提是其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由开发商向业主提供‘一表两书’。”贵阳市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宁艳说道,“两书一表”分别是指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些文书可以较权威地证明取得该备案表的商品房业已竣工验收合格,是收房的前提。“此外,业主若发现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在经过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业主可以拒绝收房,并有权解除合同。在房屋质量严重影响生活时,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贺宁艳律师提醒道。

  C

  合同未作约定成维权“拦路虎”

  除了房屋交付之外,由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也是购房者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从霸王条款到虚假条约、从面积缩水到配套变更,在购房过程中,稍有不慎,购房者的权益就很容易受到损害。

  “这栋楼当时作为这个楼盘‘楼王’进行销售,标榜着楼层最高最大,大堂装修大气唯美,但收房时我们却发现不但没有入户大厅,入口的宽度也远远小于其他住宅楼。”“我们这栋楼也是这样,不但也没有入户大厅,而且还没有地下停车库。并且入户口居然建在建筑背后,要经过行车道才能进入楼内,存在很大的人身安全隐患。”日前,位于云岩区市北路的某楼盘在交房时由于与销售人员宣传的相距甚远,问题多多,引发业主强烈不满,并拒绝收房。但由于购房合同中并没有关于入户大厅和停车库等设施的具体约定,这场维权行动最终只能以开发商答应尽量整修和免一年的物业费告终。

  贺宁艳律师分析道,开发商在策划商品房销售广告时,不乏存在夸大甚至虚假的广告宣传,但这些内容并不一定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体现。“要避免此类由购房合同引发纠纷发生,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要明确开发商和购房者的权利和义务,这是购房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也是日后维权最为关键的依据。在签订合同时,购房者要谨慎审查关于房屋质量细节、配套设施、合同解除等方面内容,尤其注意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退款期限、利息以及违约金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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