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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房价与居民收入相适应”成为热门话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就涉及到房产是什么性质的消费品的问题。
如果,某一类消费者对于某一种商品的需求增长率慢于其收入增长率,那么这一商品就是必需品(necessarygood);反之,某一类消费者对于某一种商品的需求增长率快于其收入增长率,那么这一商品就是奢侈品(luxurygood)。
由此经济学的基本定义,可以得出一个有趣的结论:房产对于高收入者来说是必需品,房产对于中低收入者来说是奢侈品。
既然是奢侈品,那么无论如何必然是高价的,即使与居民收入相适应的水平,也不可能很便宜。要想使满足中低收入者的“居住”基本需求得到满足,那就只能是“公租房”和“廉租房”的满足方式,当然只能是与“温饱”水平相适应的。
“居者购其屋”不应是“房价与居民收入相适应”的判断标准,也是可望不可及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