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炒邮网论坛 http://bbs.cjiyou.net/

炒邮网论坛是收藏者使用量最多覆盖面最广的免费中文论坛,也是国内知名的技术讨论站点,希望我们辛苦的努力可以为您带来很多方便
共1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浏览完整版]

标题:走出房地产抵押的误区(图)

1楼
zhaowf 发表于:2012/3/29 9:56:00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房地产抵押存在种种误区,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房地产抵押业务的开展。最大的误区是抵押权人过分小心,总希望办理的手续越全越好,索取的证件越多越好,担心债务人偿还不了债务时遭受损失。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这样做往往会增加抵押人的麻烦,增加抵押费用,容易引起抵押人的反感,甚至把业务搞丢了。

  误区之一:乡(镇)、村所在地的房产不能抵押,有的直接提出抵押房地产只限在县(市)以上城区范围之内。乡(镇)、村所在地的房地产有多种情况,一是乡(镇)、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但《担保法》规定,“以乡(镇)、村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因此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占用土地可以抵押;二是建制镇和有的乡政府所在地,就有国有土地,少数也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三是《担保法》规定,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没有说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抵押,只是抵押人债务清偿不了时,抵押物难变现。司法部2002年2月20日通过的68号令“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明确,“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应是“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抵押权人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也有些抵押权人,在设立宅基地上的房产抵押时,只要在宅基地所在地有未享受过宅基地权利的第三人做担保,并交一定数量的担保金,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当抵押人还款后,第三人交的担保金由抵押权人补偿不低于银行利息的费用。当抵押人清偿不了贷款本金和利费时,直接将房产转让给第三人。但要预先在抵押合同中协商好转让变现的价格。四是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山、荒地、荒滩等土地使用权,只要经过发包人同意,就可以抵押,但要注意抵押物的估价和抵押金额的确定。误区之二:国有企业资产抵押要经主管部门批准;集体企业资产抵押,要凭职代会的决议;股份制企业资产抵押要凭董事会决议。我国企业早已实施法人治理结构。各种企业类型的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属于企业的法人财产,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依法享有对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民事权利。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完全有权利行使上述各种民事权利,根本不需要这个批复,那个决议。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与债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如无其它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明确指出了,企业用企业资产抵押的行为,不能以政府主管部门是否批准来确定抵押效力。<未完待续> 何小娟整理

  目前房地产已成为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的重要抵押物。但从目前有关媒体报道和有关会议上介绍房地产抵押的情况看,存在种种误区,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房地产抵押业务的开展,影响了抵押人的融资行为,也直接影响了抵押权人的业务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共1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Copyright ©2002 - 2010 炒邮网论坛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8.0.0sp1
Processed in 0.17188 s, 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