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炒邮网论坛 http://bbs.cjiyou.net/

炒邮网论坛是收藏者使用量最多覆盖面最广的免费中文论坛,也是国内知名的技术讨论站点,希望我们辛苦的努力可以为您带来很多方便
共1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浏览完整版]

标题:儿媳霸占房产公公起诉侵权

1楼
收藏家 发表于:2012/4/5 11:54:00
记者 马兰

  儿媳以装修房子为由,将公公“送”进养老院,之后再也没将其接回。究其原因就是为了霸占公公的房子。那么,公公能将属于自己的房子要回吗? 

  李大爷今年65岁,自己一直和33岁的儿子共同生活。2010年1月,经人介绍,33岁的儿子终于结婚了,这也让李大爷放了心。儿子结婚后,儿媳孙某一开始对李大爷还算不错,因为儿子没有房子,李大爷便同意让儿子和儿媳与自己共同居住。 

  2011年10月,儿媳孙某突然提出因为房屋老旧,需要重新装修一下。儿媳安排李大爷先去养老院住一段时间,等房子装修好了再接李大爷回来。三个月过去了,李大爷还不见儿子儿媳来接自己回家,同时他从老邻居那里知道,其实房子根本就没有装修过。李大爷随即从养老院回到家,但儿子儿媳却已经换了门锁,不让李大爷回家。李大爷称,这原本是自己的房子,儿子儿媳现在住在里面,却让自己住养老院,无家可归。无奈之下,李大爷只得以侵犯财产权,将儿子儿媳起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杨晶律师认为,儿媳以诱骗的形式,让李大爷居住养老院,而拒绝他重新回到个人居所居住。儿媳的行为已经表现出占有李大爷房产的意思,也就是说,孙某侵犯了李大爷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李大爷有权居住和使用自己的房屋,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权利。《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另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因此,原告李大爷以侵犯个人财产权为由的诉讼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共1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Copyright ©2002 - 2010 炒邮网论坛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8.0.0sp1
Processed in 0.13672 s, 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