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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文号: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4]286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4年09月08日 执行日期:2004年09月08日 有效期: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
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皖价房[2004]286号
各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和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代-理销售商品房、代办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交易等有关手续;提供房地产评估以及有关房地产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并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主要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自愿有偿、质价相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事先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按照服务内容和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实行菜单式收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
1、存量商品房(指二手房)买卖代-理服务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察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地产权证,代办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过户手续、代办代款、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0%-2.0%收取。中介服务机构只提供部分服 务 事 项 的,收 费 项 目 和 收 费 标 准 按 附 件 一 执 行。中介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