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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律名人谈:从房地产商资金链断裂看民间借贷的是与非

1楼
zhaowf 发表于:2012/9/27 11:57:00

栏目名称:法律名人谈

主 题:从房地产商资金链断裂看民间借贷的是与非

嘉宾律师: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 邹高飞

本期策划:李丹

本期介绍:

随着市场繁荣和交往频繁。一些公司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逐渐形成。由此产生民间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增多,最近福州房地产商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纠纷成被告案。出现在各大媒体,民间借贷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为此《法律名人谈》邀请了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邹高飞律师就这起房地产商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纠纷成被告案涉及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访谈内容:

【法律名人谈】聚焦社会热点,关注法治事件。《法律名人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李丹。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邹高飞律师,邹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邹高飞律师】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非常高兴做客《法律名人谈》就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法律问题和各位共同探讨。

【法律名人谈】近日,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的福州房地产商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纠纷成被告一案。在房地产界颇具影响,也给了一些房地产商无形警告的声音。邹律师,在这里想问一下您什么是民间借贷?

【邹高飞律师】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法律名人谈】那么邹律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具体有哪些?

【邹高飞律师】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一)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二)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四)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五)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法律名人谈】众所周知,包括这个案件当中也提到民间借贷的利息肯定会高于银行的同期利息。那么,民间借贷约定利息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如何处理?

【邹高飞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

【法律名人谈】在这场房地产商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纠纷成被告的案件中,无可置疑的房产公司为本案的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否将债务人的控股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呢?

【邹高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在诉讼中一般是不能将债务人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作为共同被告。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如果滥用股东权对公司、公司的债权人造成损害就会被撕破公司的面纱作为共同被告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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