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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房地产交换免契税条款避税空间较大

1楼
zhaowf 发表于:2012/10/12 13:39:00

  针对 “房屋交换是否缴纳契税? ”的询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日前刚刚给出的解答是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虽然我们的税收在物物交换领域一直习惯采用类似办法,但实践中这种免税条件有较大漏洞可被利用,通过私下协议来进行避税的案例屡见不鲜。有时地方职能部门甚至与当事方联手舞弊。”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系副教授、上海财税法研究会理事俞敏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教授、清华大学中国财政税收研究所研究员刘玲玲也向本报记者表示,这项免税条款存在较大暗箱操作空间,制定的目的性不强,买入转出的差价会很大,税务机关要甄别比较困难。

  不过国家税务总局态度明确,强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刘玲玲建议建立动态监控更新的房价监控数据库系统,对交换的房产做出及时有效的监控。此外,该税属于地税,应给予地方更多的税收自主权,“如果该免税条款确实设计不合理,不但起不到正面作用,还加大了征管成本和纳税繁琐程度,可以取消该条款。相关条例应向既规范合理,又简单可行的方向调整。 ”

  俞敏表示,目前单笔交易以当地市场价格为参考,虽然地税部门参与其中,但由于缺乏公正、高效、权威的价值评估机构,执行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建设透明、及时的房价交易发布机构,“相关职能部门技术操作能力和人员配备上也需要增强。 ”

  据财政部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收入下降明显。1-6月契税、房地产营业税同比分别下降9.9%和8.5%,比去年同期增速分别回落37.4和27.9个百分点。“不少发达国家对房产都是每年评估,按现价征税。大城市按区片估价,非大城市地区通常单个房产估价填单。简单有效,避税空间很小。 ”刘玲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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