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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在谈及房地产市场问题时表示,“房地产调控初见成效,但依然不稳定,必须坚持调控政策不动摇。”他同时指出:“调控手段,从长期讲还需要逐步完善,更加注重市场和法制手段。”与此前表述相比,对市场与法制手段的着重强调无疑是此番表述的最大亮点。那么最大亮点透露出什么信息呢?
有专家表示,市场与法制手段都应属于房地产市场长效调控机制范畴。对长效调控机制的强调,反映出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回归健康发展道路的强烈诉求。
在中央一系列严厉的调控政策作用下,新一轮房地产调控取得阶段性效果。不过不能回避的是,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政策市”特征仍十分明显。从房地产市场自身发展规律来看,只有建立稳定的长效机制,才能逐步改善房地产市场长期供求关系,解决根本问题。
当房地产调控遭遇经济下行压力,当“稳增长”遭遇“限购”门槛,作为调控政策的制定者及执行方——个别地方政府便按耐不住试探微调底线。行政调控措施“放水”行为的出现扰乱了原有的调控节奏,更令市场出现疑似“顺理成章”的反弹迹象。
仅从房价来看,目前房地产市场似乎仍处在上升周期。国家统计局近日公布9月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显示,70个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上涨的城市有31个,持平的有15个,下降的有24个。从上述数据不难看出,涨价局面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这一局面的客观存在,不仅令国家也让社会更倾向于将房地产市场以市场手段进行调解。
就市场手段而言,房产税讨论得比较多。虽然目前房产税试点城市的试点效果还有待观察、征收房产税的标准以及政策意图也尚未明确、业内对是否扩大征收范围更存争议,这却不能否定其开征的积极意义。从长远来看,房产税对于地方政府通过培育地方税种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和调节收入分配等都有重要作用。由于房产税是市场手段可倚重的主要对象之一,因此,国家对于市场手段的强调也将推动这一措施的加快实施。
有专家表示,与市场手段的调控有所区别的是法制手段更侧重于“规范”。其实相对于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市场手段而言,“法制”还是一张新面孔。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从来不缺少新闻,而主角却往往是房价,即便在发生多起典型的房屋质量和业主维权事件后,其关注度也远不及房价。关注度相对较低并不意味着可放任不管。从健全地产调控机制的角度出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十分重要的方面。更重要的是,政府对于市场经济所做调解都需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有法可依是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虽然我国房地产业立法工作已经取得较大进步,但随着我国住房产业的不断深化,房地产市场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律法规的某些内容也应进行相应调整。不过从目前来看,适用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于1994年颁布并于2007年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仅部分内容与实际脱节,也无法支撑起规范房地产发展的法律体系。
正因如此,眼下房地产市场困局应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我国房地产法制建设的滞后和不够完善,特别是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侵害买房人的合法权益事件,给本来就信誉不佳的房地产业带来更多不良影响。因此,房地产立法建设、特别是立法体系建设将在今后受到高度重视。
10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和住房限购措施,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系统配套、科学有效、稳定可预期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体系。”“政策体系”的提出要求无论是行政、市场还是法制手段应相互配合,形成调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