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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亲戚间帮忙,借出购房指标替亲戚落户,但没料到户口落下了,亲戚却不愿归还那70%份额的“房产”,并声称是共同投资购房。“借”出购房指标的女士一纸诉状将亲戚告到法院。
昨日,珠海市斗门区法院对外通报了一起“借”房落户却欲“鸠占鹊巢”的离奇案件。法官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享有房屋100%的所有权;被告将本案所涉房屋70%的份额返还给原告并承担相应的房产过户费用;原告退还129600元给被告,此判决目前已生效。
借房落户还是共同投资?
“购房入户”对许多珠海人来说并不陌生,自2004年7月30日珠海市颁发《关于调整珠海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后至2008年取消这一政策期间,购房入户成为外地居民取得珠海户口的一个重要途径。昨日,记者从珠海市斗门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决了一起与“购房入户”有关的纠纷。
原告张小姐(化名)诉称,其与被告陈先生(化名)是亲戚关系,2007年她打算购买斗门区的一套房屋,陈先生得知后请求张小姐将户口指标给他,承诺办理完入户手续后,承担相关过户费用并将所占份额返还给张小姐。
张小姐同意了这一请求,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补加了陈先生的名字,还将70%的房产份额登记在陈先生名下。2009年陈先生在办理完珠海入户手续后,并未履行承诺,以双方是合作购房为名,拒绝返还房产份额。
2011年6月张小姐一纸诉状将陈先生告到了法院。陈先生则答辩称房屋是双方基于对房地产市场的认可,出于共同投资的理念,协商一致以后共同购买的。
被起诉后被告才汇“首付”
经过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分析,主办法官王法官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涉案房屋总价款617136元,原告张小姐支付首期款186136元(含定金10000元)。原告于2008年2月起,每月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及交付水电、房管等费用。
而被告在原告起诉后才向原告汇去自称是房屋首付款的129600元,除此之外,被告无法提供任何偿还房屋贷款或者支付房款的证据。而且,原告提供了完整的购房款记录,承担了截至目前的全部银行还款义务。
庭审中,被告不能清楚地说明购房时的细枝末节,对购买房屋的情况不清楚,不符合一般购房者和作为房屋产权人的行为常理。最后,从被告的户籍查询结果可以清楚看到被告的确是通过涉案房屋购房政策才取得珠海市户口的。
法官断案判被告还“房产”
法官认为,原告所述具有高度的真实性,而且证据确凿,被告辩称的合作购房没有证据支持。依法判决确认张小姐享有本案所涉房屋100%的所有权;被告陈先生将本案所涉房屋70%的份额返还给张小姐并承担相应的房产过户费用;张小姐退还129600元给陈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