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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广西1月15日电(通讯员 蔡新根)利用销售宅基地和监管财务的职务便利,收取客户购买宅基地交纳的预购款不上交公司,侵占公司200余万元。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2007年4月,广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竞拍买下贵港市某镇新圩街的贵国用(2010)0407号土地后,以贵港市港北区商贸城项目开发成宅基地出售。后开发公司法人代表廖某成口头聘用被告人廖某为公司员工,负责该项目的销售和办证等工作,从2008年2月至2011年2月间,被告人廖某利用其销售该宅基地及监管财务的职务便利,将其销售的其中37间宅基地所收客户预购款共计2728800元,先后上交公司645000元,尚有2083800元不上交公司,非法占为已有,2011年12月22日廖某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7月22日将被告人廖某抓捕归案。
港北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廖某身为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便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房地产公司员工侵占宅基地预购款200余万获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