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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卿)我们在购买商品房时,都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这份由房地产企业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合乎规范?这关系到每一个买房人的切身利益。昨天起,苏州工商局、住建局针对我市房地产行业开展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对买卖合同及各类格式化的补充协议进行全面的检查规范,揪出那些消费者在买房时可能遇到的“不平等条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付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在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常常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例如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对等、出卖方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解释等等。此次开展的房地产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将一直持续到今年年底。通过整治,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这些以买卖合同及各类格式化的补充协议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将得到依法查处。最终形成房地产企业自制的格式合同由工商负责备案,住建负责督促使用的长效管理机制。
据了解,依据现行的《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提倡使用国家和省已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房屋买卖、房屋中介、住宅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合同含有格式条款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在此次联合开展的专项整治中,住建和工商相关部门成员将组成小组,由住建部门将楼盘的开盘情况进行信息汇总,然后工商部门根据住建局提供的信息,对房地产企业所制定的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备案。对备案中发现问题的格式条款,工商部门将对其提出限期整改或依法进行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已备案的合同样本,接受社会监督。
据苏州工商局信用办主任倪杰介绍,消费者维权有四种途径:可以拨打12315,向行政管理部门(苏州工商局)进行投诉;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市住建局)反映;可以到法院诉诸司法途径;也可以到所在地的仲裁办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