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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住建部门:是政策性住房 钉子户:无证怎算

1楼
我是小散 发表于:2013/9/13 14:21:00

  福田区人民医院拆迁唯一“钉子户”追踪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8月22日,市住建局出具《关于容某某购买两套政策性住房的复函》,对“容某福田区人民医院住房系政策性住房”的一纸认定,仍存诸多争议。容某是否拥有两套政策性住房?成为事件焦点争议之一(详见南都深圳读本2013年9月9日AⅡ12版报道)。对此,福田区住建局昨日首次公开解释,住建局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容某认为不可信,其称没有房产证怎能算政策性住房?表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认定依据事实和政策依据

  对这些争议,福田区住建局昨日首次公开解释,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建设用地、销售对象、销售价格、销售渠道等方面均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或设定一定条件,深圳1988年开始房改至今,先后出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类型,均属于政策性住房。

  福田区住建局称,根据1994年10月容某与其所在单位深圳市和兴纺织品公司签订的福田医院职工宿舍楼的《购房协议书》,房价按照1993年社会微利房价计算,并且公司又给予了职工容某一定的房价优惠,同时容某与深圳市和兴纺织品公司(出卖方)1995年签订《购房补充协议》第3条“由于该套房属于集资房,双方在达成协议前,公司(甲方)一再表明原购房实际情况,甲方无法办理该套住房的房地产证。对此,乙方自愿承担一切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福田区住建局昨日认为,因此,可以认定容某购买的不是市场商品房。《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88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安居房是指按本规定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同时该规章第八十四条规定了企业和驻深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

  福田区住建局还解释称,容某家庭购买有两套政策性住房(安居房)的依据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有事实依据,有容某的《购房协议书》、《购房补充协议》、《关于集资建住宅楼的合同书》、购房《证明》及购房交款的《收款收据》为证;另一方面有政策、法律依据,深圳市政府1988年6月10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88号令《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中均明确规定,每个家庭只能购买或租用一套政策性住房。

  收回不存在“溯及既往”

  收回容某多购的政策性住房是否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对此,福田区住建局解释,容某1994年7月购买景田西微利房,同年10月购买福田医院职工宿舍楼集资房,1988年6月10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职工家庭只能购或租一套政策性住房。容某一直占据使用至今,其违法行为一直持续,我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该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显然,依2000年1月1日生效的88号令收回容某多购的政策性住房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是完全合法的。”

  对容某提出的有邻居也购买两套安居房的说法,福田区住建局表示,他可以依法举报,政府查实后一样依法处理,“但不能以别人有违法行为来作为自己可以违法的依据和理由。”区住建局认为,容某通过法律程序提起诉讼,这是很正常的事情,法院一定会给容某一个说法。作为区政府职能部门,福田区政府部门会将此作为对政府依法行政的一种检验。

  对政府部门的解释,容某昨日回应称,理由牵强,纯属子虚乌有,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容某认为,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怎么能算政策性住房?容某提到,按深圳市住宅局2001年的政策规定,安居房是由市区住宅主管部门发售或由各单位通过房改出售的带有福利性质的准成本福利房、全成本福利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自己的集资房根本不是这四种形式的“安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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