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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旭
房价久涨,药方频现。近日在清华大学举行的一个论坛上,国务院某参事语出惊人。他提出了解决目前房价高涨不下问题的16字方针:允许买房、限制卖房、奖励租房、处罚空房。
这一药方,大体无可厚非。总体思路是:抑制不合理购房需求,增加租赁房源供应,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然而,如果细看,良方中却夹杂着几根“毒草”。其一,买房后一年就卖的,售价与原房价差价的95%,由国家收走;两年卖的,收走差价的85%。其二,向德国学习,房屋闲置5年,政府组织流浪汉入住;闲置7年,收归地方政府所有。
关于其一,性质属于资本利得税。当前我国二手房交易环节中,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实质近似资本利得税。然而,我国的特殊国情是:税法执行走样,从宽发落。当前主要靠营业税实现差异化,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底以来暂免,个人所得税理应按买卖差额的20%征收,这也是今年2月国五条细则的精神,结果在一片抗议声中,不了了之。
如果连既有的税政都无法落实,何谈进一步提高税率?况且,一年内卖房征差价95%的税,世上从未听说过如此高的税率。即便是在近两年房价猛涨的香港,特区政府出台的额外印花税新政,对半年内和半年至一年内转售的房屋,也只分别征收20%和15%的税,可这已引起一片惊诧。95%这么高的税率,实在不必。
关于其二,更让人胆战心惊。分明是拿着国家武器,恶狠狠向私有财产开刀,赤裸裸侵犯不动产物权。诚然,当前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国民拥有的商品房与宅基地,只是有限产权。但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农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集体所有,但使用权由房主支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商品房,其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为70年,也即在70年的年限内,房屋属于私人所有,只要居民是合法购买,依法进行登记(也即拥有房产证),那么,政府无权将其收归政府所有。除了一种情况: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近期有则新闻,陕西宝鸡市高家镇固川村某村民,在狱中度过23年后获释回家,却发现房子已被乡政府卖给了邻居。乡政府肯定没有权力擅自出售农民的宅基地与房子。但这里也涉及一个法律问题。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实际上,直到近些年,农村的宅基地、农用地等才陆续进行确权登记。也即这位刚获释的农民,其房屋及宅基地在23年前并无确权登记。
为何国家一直强调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就是因那些建在集体用地之上,却出售给城里人的房屋,没有进行国家法律认可的登记,购房者得不到物权法保护。今年3月,国务院提出计划2014年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只有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才能更好地通过法律保护不动产物权。
“闲置7年收归地方政府所有”,这一做法纯属违法行为。西方国家的某些地方政府,或许会将已经废弃、业主不明,或长期空置的房屋推倒,甚至将其产权收归政府。但在一个法制国家,这一做法绝不可能大行其道。就中国而言,如果真是为了抑制投资投机需求、稳定房价,如果真的要在“没收闲置房屋”与“限购”之间选择,我宁可建议后者。因为,既然已经允许公民购房,且依法登记,尔后,居然将业主合法拥有的房屋收归政府所有,原因只是“7年闲置”,那还不如实行“限购”,这样至少不违法!
中国有句老话:有恒产者有恒心。调控房价的方式有很多种,长效机制也在筹划中,将来应该更多地运用信贷、税收等手段抑制多套房需求。至于收回业主合法房屋这种野蛮违法行为,想都别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