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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回家,但房子沒了。”23年前,賈新德還是一個20歲出頭的小伙子,因搶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后改為有期徒刑,隨后多次獲得減刑;23年后,他已是一個45歲的中年男子,於今年8月14日獲釋。當他回到自己家后,卻發現自家的老房子早已不見蹤影,取而代之的是一棟新樓房,而房子的主人卻是他的鄰居,一打聽,鄉政府於1993年將他家的房子以900元的價格賣給了鄰居(10月21日新華網)。
住房是公民賴以生存安身立命之地。公民依法從政府手中取得了土地使用權並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它就成為公民的一種財產權,這種財產權具有排他性。
無論是民法通則,還是后來制定的物權法都明確規定,公民合法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罪犯也是公民,其合法財產權亦應嚴格得到法律的保護,非依法、依約,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處理罪犯的財產。賈新德的財產理應得到返還,無法返還的部分應該予以作價賠償,對房屋等不動產,也可以在充分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以公平合理方式由侵權人給予重建。
有意思的是,高家鎮政府一工作人員稱,賈新德的父親下葬時,由當時的鄉政府和村委會操辦,他叔叔因無人照顧,被鄉政府送到了敬老院贍養,而他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此外,因他家的房子已成為危房,當時的鄉政府就將房子賣給了鄰居。筆者以為這些都不能成為鄉政府變賣房產的正當理由。老年法規定,無論城市還是農村,無勞動力,無生活來源、無人贍養和撫養的老年人,由當地政府給予救濟。此外,社區以及鄉鎮政府,也要隨時了解和掌握這類老人的情況,及時給予他們幫助。
他父親下葬時,由當時的鄉政府和村委會操辦,哪怕要用他的財產來抵債,也應當為他保留最基本的生活用品,房產是他出獄后唯一的棲息場所,更不應當變賣。鄉政府不經他的同意,就擅自出賣了他的房產,更侵犯了他的知情權。對於政府變賣公民房產的行為,公民應該有知情權,必須按民法自願、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
政府變賣了賈新德的房產,讓一個刑滿釋放人員遭遇居無定所的危機,也讓政府陷入了被動境地。解鈴還須系鈴人,希望政府給予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