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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诉称,1997年2月,她参加了某房地产公司位于房山良乡地区一楼盘有奖销售活动,并在同年3月被告知,获得了终身免交取暖费的奖项。随后,王女士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协议,双方约定王女士名下房屋的取暖费由房地产公司负担,双方还特别为这份协议做了公证。协议签订后,房地产公司也还算守约,直到2012年,王女士一直享受免交取暖费的待遇。
然而在2013年10月,王女士却接到房屋所在地供暖所发来的缴费通知,这才得知房地产公司没有为其支付2013年的费用。为避免停暖,王女士交涉无果后,只得先行交纳了1456.54元。随后,王女士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
王女士认为,房地产公司没有按照协议为其交纳取暖费,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2013年取暖费1456.54元,并按协议给付违约金50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