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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前日印发的《温州市房地产“多证联办”工作实施方案》,温州市住建委昨召开新闻通气会,对相关政策进行深入解答。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黄齐表示,下周一(5月19日)起,房屋登记部门将不再直接审查夫妻关系。
根据《方案》在第四条配套政策(二)中明确:“房地产登记时不再对申请人婚姻关系进行直接审查。登记机构根据申请登记的原则(即当事人自愿申请房屋登记的原则)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即合同、发票等权利取得证明材料记载的权利人与房屋权利申请人一致的原则)办理房屋登记。但申请人夫妻共同申请登记(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的除外。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资料申请房屋登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也就是说,房屋登记部门将充分尊重购房人的意愿,在房屋登记簿中,直接将购房人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今后该房屋出售时,只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签字确认即可。”黄齐说。
就市民关心的相关问题,记者对市房屋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问:购买房屋,购房合同上签夫或妻一个人的名字可以吗?
答:可以。如果购房时仅签署夫或妻一人的名字,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购房人即为房屋权利的申请人,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今后处分时,即买卖或抵押时,只需房屋所有权人签字同意即可。
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购买房屋,在签订购房买卖合同时,请务必将夫妻双方的姓名作为买卖合同的“买方”,并凭上述合同及相关要件共同申请购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
问:如果购房人一人签署购房合同后,在办理登记时,想将配偶也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具体怎么操作?
答:有两种办法。一是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将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变更为夫妻双方的姓名,并共同申请登记。
二是在房屋登记时,夫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登记,并领取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问: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配偶要求增加姓名,如何办理?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该如何处理?
答: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持身份证、婚姻证明、约定为双方共有的财产约定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领取双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财产约定书一般为确定夫妻对房产的份额占比。
如果另一方不同意,配偶可以持婚姻证明等资料,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证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房屋属于共有财产的,配偶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问: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其配偶需要共同签字吗?
答:不需要。抵押权登记的主体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人即为《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问:已登记领取房产证的房产,出售房屋时,是否需要另一方配偶到场,签字后才能处分?
答:不需要。只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到场,就可以处分房屋。
问: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要另一方到场吗?
答:不需要。如夫妻双方均要求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可以按增加配偶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来办理。
问:房屋拆迁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在申请办理新房的回迁安置手续时,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新安置房屋所有权人如何认定?
答:新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