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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月,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股份”、“上市公司”、“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安信证券”)和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国枫凯文”)根据《告知函》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回复,现就《告知函》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告知函》涉及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报告期(即2013年1-9月、2012年度、2011年度、2010年度)内,公司有15个房地产项目不同程度存在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等问题,具体如下:
公司对上述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整改方案和进度安排如下:
目前,除无锡·财富商业广场和重庆壁山·金科中央公园城(二期)项目用地由于地块内的拆迁工作尚未完成、土地尚未全部交付,因此未缴清剩余土地价款外,其余项目用地的土地价款均已缴清;重庆·金科开州城项目已开工建设。
(1)无锡·财富商业广场项目
该项目宗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价款为72,740万元,截至目前已支付土地价款共计64,637万元,由于该宗地内的拆迁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当地政府机关同意,拟待拆迁部门根据实际拆迁进度明确具体交地日期后,再就剩余地块的交地时间及剩余出让金的付款时间等事项与公司另行签署补充合同予以约定。
(2)重庆壁山·金科中央公园城(二期)项目
该项目宗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价款为26,800.00万元,截至目前已支付土地价款共计25,900万元,由于该宗地的拆迁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尚有900万元的土地价款未支付,剩余土地价款公司将在该宗地的拆迁工作全部完成后及时缴纳。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的未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取得土地证、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取得土地证、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的问题,公司在未来的项目开发中,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缴清土地价款并开工建设,保证土地证办理的合法合规性,避免出现因公司自身的原因而导致的未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取得土地证、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取得土地证、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的情形。
二、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上述项目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制定的明确有效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具体措施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的控股股东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红云、陶虹遐,对上述项目可能受到的国土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其他损害金科股份利益的情形承诺如下:如该等项目因上述违规问题而受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因此对金科股份利益造成其他损害的,则承诺人将无条件地连带承担因此给金科股份造成的损失。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房地产项目所列的违规问题已整改完毕;上述项目属于规划调整、拆迁未完成、土地未交付等非企业自身原因的,发行人已取得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情况说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承诺,对于上述项目所列违规问题而可能受到国土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将无条件地连带承担因此对金科股份造成的损失,上述承诺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律师认为:该等项目存在的前述所列违规问题已整改完毕;发行人对于该等项目中属于规划调整、拆迁未完成、土地未交付等非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问题已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情况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通过出具《承诺函》的形式,对上述项目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制定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