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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诊房地产企业非法集资现象(组图)

1楼
封存 发表于:2014/10/25 1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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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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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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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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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雯/漫画

  门诊问题:

  如何解决楼市非法集资问题?

  门诊专家: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江国华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法院法官 张剑

  河北省鼎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满洪波

  专家观点:

  非法集资往往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

  尽快出台能有效监管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运作

  公众需要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识别能力

  应当依法追究非法集资中间人的法律责任

  今年九月,对于河北省邯郸市来说,金秋变成了早来的寒冬。过去十年,邯郸市的房地产行业快速膨胀,其外表的繁荣下却掩盖了一个巨大赌局—非法集资。据新华社报道,许多房地产企业以年息20%、30%甚至更高额利息推动的民间集资在今年暴露险情,大量房地产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集体违约,引发楼市崩盘危机。目前,在邯郸市就有32家房地产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93亿元,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如何解决楼市非法集资问题?笔者采访了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国华、邯郸市丛台区法院法官张剑、河北省鼎合律师事务所主任满洪波。专家认为,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以及对民间资本的运作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范,才是解决楼市非法集资的关键。

  非法集资为何具有很强的迷惑性

  笔者:非法集资有何特征?与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江国华: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它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本质。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满洪波:非法集资往往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借款合同的一种。二者的区别在于,非法集资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社会危害性、违法性。而民间借贷则是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及若干司法解释的保护和规范下,向特定的、有限的民事主体进行借贷,民间借贷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不予保护。

  张剑:非法集资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主要涉及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金融秩序。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前者对集资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集资者还是有还款意愿的,而后者没有还款意愿。现在河北等地的房地产企业涉及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笔者:非法集资有哪些表现形式?

  满洪波:在各种营销手段的包装下,非法集资表现形式多样化,比如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招牌,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概念。在涉及领域方面也由原来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医疗、卫生、教育和房地产行业蔓延。引发邯郸楼市危机的非法集资最为典型。以邯郸市某房地产企业为例,其在非法集资中,既有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或者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也有直接利用民间借贷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非法集资,其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欺骗性强。

  笔者:非法集资的社会和经济诱因有哪些?

  满洪波:由于民间资本在选择投资领域中有着天然的逐利性,如果民间资本缺乏疏导,流动性过剩,加之企业融资渠道不畅,二者很容易形成非法集资的合意,各取所需。“投资做实体赚钱,不如放贷赚钱容易”的观念,催生了职业放贷人群体。民间高利贷则是催生非法集资的另一诱因。在不能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时候,企业纷纷通过民间融资来解决资金困难,继而引发企业之间竞争加剧。这些竞争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向民间资本支付的利率越来越高,形成高利贷。没有一种行业或产业可以支撑高出利润的投资回报,即便是在楼市高烧不退、楼价一涨再涨的时代,动辄高达“五分”、“八分”的月息,也没人承受得起。有些地方在高利贷的裹挟下,民间借贷的各个环节互相关联,推动着非法集资盛行,最终落入以新还旧的骗局之中。比如,邯郸市多家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开发商集体违约,就是典型例子。

  笔者:非法集资案件为何在房地产领域呈现多发态势?

  张剑:以引发邯郸楼市危机为代表的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逐渐增多,其原因就是房地产市场高温不降,房地产企业盲目扩张。相当一部分非房地产行业的企业,因看到房地产收益高,也纷纷投入到楼盘开发中。房地产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近年来银行贷款政策收紧,为了缓解资金压力,这些房地产企业就选择到社会上募集资金,在民间资本充裕的情况下,再辅以高息诱惑,结果一发不可收拾,形成非法集资。房地产项目受政策影响太大,一旦国家政策收紧,资金链就有断裂风险。加之,对民间融资的监管还不够完善,以至于合法的民间融资很容易转变成非法集资。
2楼
封存 发表于:2014/10/25 13:52:00
  对民间资本的运作要不要引导和规范

  笔者:应否允许民间集资?张剑:银行贷款属于间接融资方式,而民间融资属于直接融资方式,一个间接,一个直接,民间融资的优势显而易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18条规定“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说明现行政策是允许民间集资、融资发展的。但该意见规定得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出台能有效监管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满洪波:目前的金融体制无法为民间资本融通提供更快捷、更有效的途径,从原有的国家垄断型金融制度转换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体制,也许需要漫长的过程。而民间集资也确实有着促进企业发展、繁荣社会经济、改善民生的积极作用,可谨慎地允许其发挥应有作用。当然,对其必须加强监管,规范运作。

  笔者:哪些部门应对民间融资进行监管?职责是否明晰?

  满洪波: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设立的登记、年检,从事特定行业须取得资质许可,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纠纷的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简称)对非法集资的监测、查处,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打击、惩处等等,都是在履行监管职责,可以说相关监管主体分工合作,职责明晰。

  张剑:非法集资事件层出不穷,折射出我国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尚有缺失。我认为,目前还缺少明确的监管主体,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还没有具体的、一线的监管部门。大多数地区都是因为非法集资事件影响巨大造成群体性事件以后,政府才出面协调。问题是这种事后补救或许可以挽救部分损失,可是常态下的监管主体缺失只会遗漏一个又一个“吴英案”。

  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的运作需要制度保障。一是要解决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的问题。我国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规范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有的条款规定模糊,有些内容规定得不一致,给司法实务和公众的预判带来很大困扰,需进一步整合、完善法规,出台可操作性更强、更全面的规定。二是需从市场准入、运作程序、退出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给民间融资参与主体一个身份。维护合法的借贷关系,有利于民间资本的合理运用和民间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

  非法集资带来的问题怎样化解

  笔者:非法集资一般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一旦发生该怎样处置?

  江国华:能否更多地挽回损失,降低社会危害,关系受害者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在处置中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涉及非法集资的企业进行统一的摸底和清查,对能帮扶的企业实行政府帮扶或者企业并购、资产重组合作等多种形式解决问题;对于帮扶无望、难以解决的企业应当依法处置资产,予以清偿。二是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涉案人员投案自首,并退回全部非法所得。三是在造成广大投资者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应当一边及时抓捕,一边及时追偿和清偿,坚决和快速查封、冻结涉案企业相关财产。四是在行政措施上实行快审快批原则,提高行政效率,企业应该采取快建设快销售的模式,让资金尽快回笼。五是弥补政府在监管方面的缺失,减少中小城市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避免该类案件的发生。

  张剑: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帮受害者挽回损失,但非法集资者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仍参与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面,即使是合法的融资,对于集资参与者来说也会有风险。市场风云变幻莫测,集资参与者要有风险自担的意识。另一方面,非法集资的参与者不受法律保护,从某种程度上说,非法集资的参与者与非法集资组织者一起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满洪波:不能忽视对非法集资中间人的处理,中间人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借款人又是放贷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所截流差额的,从宽处理。这样,一方面可以挽回损失,另一方面通过这个群体可以将非法集资的企业或团体的整个骨架搞清楚,以便对全案的处理做有针对性的部署。

  笔者:在处置过程中受害者应注意什么?如何使公众远离非法集资?

  江国华:面对执法部门的严厉打击,加压态势,非法集资的手段花样百出,公众需要增强风险意识,通过电视、网络、报纸和书刊等媒体了解具体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的金融知识,了解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提高识别能力,捂好自己的钱包,自觉抵制高息诱惑,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潭中。

  作者:陈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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