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间资本的运作要不要引导和规范 笔者:应否允许民间集资?张剑:银行贷款属于间接融资方式,而民间融资属于直接融资方式,一个间接,一个直接,民间融资的优势显而易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18条规定“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说明现行政策是允许民间集资、融资发展的。但该意见规定得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出台能有效监管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满洪波:目前的金融体制无法为民间资本融通提供更快捷、更有效的途径,从原有的国家垄断型金融制度转换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体制,也许需要漫长的过程。而民间集资也确实有着促进企业发展、繁荣社会经济、改善民生的积极作用,可谨慎地允许其发挥应有作用。当然,对其必须加强监管,规范运作。 笔者:哪些部门应对民间融资进行监管?职责是否明晰? 满洪波: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设立的登记、年检,从事特定行业须取得资质许可,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纠纷的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简称)对非法集资的监测、查处,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打击、惩处等等,都是在履行监管职责,可以说相关监管主体分工合作,职责明晰。 张剑:非法集资事件层出不穷,折射出我国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尚有缺失。我认为,目前还缺少明确的监管主体,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还没有具体的、一线的监管部门。大多数地区都是因为非法集资事件影响巨大造成群体性事件以后,政府才出面协调。问题是这种事后补救或许可以挽救部分损失,可是常态下的监管主体缺失只会遗漏一个又一个“吴英案”。 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的运作需要制度保障。一是要解决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的问题。我国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规范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有的条款规定模糊,有些内容规定得不一致,给司法实务和公众的预判带来很大困扰,需进一步整合、完善法规,出台可操作性更强、更全面的规定。二是需从市场准入、运作程序、退出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给民间融资参与主体一个身份。维护合法的借贷关系,有利于民间资本的合理运用和民间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 非法集资带来的问题怎样化解 笔者:非法集资一般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一旦发生该怎样处置? 江国华:能否更多地挽回损失,降低社会危害,关系受害者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在处置中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涉及非法集资的企业进行统一的摸底和清查,对能帮扶的企业实行政府帮扶或者企业并购、资产重组合作等多种形式解决问题;对于帮扶无望、难以解决的企业应当依法处置资产,予以清偿。二是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涉案人员投案自首,并退回全部非法所得。三是在造成广大投资者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应当一边及时抓捕,一边及时追偿和清偿,坚决和快速查封、冻结涉案企业相关财产。四是在行政措施上实行快审快批原则,提高行政效率,企业应该采取快建设快销售的模式,让资金尽快回笼。五是弥补政府在监管方面的缺失,减少中小城市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避免该类案件的发生。 张剑: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帮受害者挽回损失,但非法集资者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仍参与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面,即使是合法的融资,对于集资参与者来说也会有风险。市场风云变幻莫测,集资参与者要有风险自担的意识。另一方面,非法集资的参与者不受法律保护,从某种程度上说,非法集资的参与者与非法集资组织者一起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满洪波:不能忽视对非法集资中间人的处理,中间人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借款人又是放贷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所截流差额的,从宽处理。这样,一方面可以挽回损失,另一方面通过这个群体可以将非法集资的企业或团体的整个骨架搞清楚,以便对全案的处理做有针对性的部署。
笔者:在处置过程中受害者应注意什么?如何使公众远离非法集资?
江国华:面对执法部门的严厉打击,加压态势,非法集资的手段花样百出,公众需要增强风险意识,通过电视、网络、报纸和书刊等媒体了解具体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的金融知识,了解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提高识别能力,捂好自己的钱包,自觉抵制高息诱惑,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潭中。
作者:陈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