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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王先生的老伴张女士去世,房屋是双方的共同财产,登记在王先生名下。2011年11月19日,王先生为避免其百年之后子女之间发生遗产纷争,与儿子和两个女儿签了一份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同时约定儿子保证此房屋永远留出一间给父亲居住(生前一个人)。
王先生说,办完过户手续后,儿子将门锁换掉,并拒绝其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对此,王先生的儿子表示,现在父亲和别人结婚在外租房住,是父亲自己不回来住的。目前房子里还留着父亲住的屋子,一直没有动过,同意父亲一个人回来住。
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儿子在接受赠与后有违反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因此王先生行使撤销权的依据不足,法院不能支持。判决后,王先生不服,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