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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汤洋)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转移变更登记部部长和两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将沈阳某中心的房产转移到陈某名下。
昨日,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王某、刘某一审被认定犯滥用职权罪,王某某一审被认定犯玩忽职守罪,因情节轻微,均免予刑事处罚。
王某在担任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转移变更登记部部长,负责单位房产转移登记核准工作期间,于2008年10月,在对陈某申请办理沈阳市和平区某大厦10层G座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明知申请人陈某没有按照规定递交相关房产交易要件和递交相关房产交易要件不符合规定,接受冯某请托,授意初审工作人员刘某、复审工作人员王某某通过审核。刘某严重违反初审工作职责及相关工作程序,擅自作出要件齐全、内容相符的初审意见,王某某又严重违反核准工作职责及相关工作程序,擅自作出同意登记的核准意见。王某在履行职务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违反复审工作职责及相关工作程序,擅自作出符合登记要求的复审意见。
随后,陈某利用该处房产向王某丁抵押借款85万元,并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导致原房屋所有人辽宁某中心丧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2013年3月,检察机关将王某带回调查。经鉴定,该房产价值1124850元。
今年4月,检察机关将此案起诉到法院。王某、王某某和刘某三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和认定的罪名均不否认。
经查,2013年11月末,沈阳市房产局撤销了陈某沈阳市和平区某大厦10层G座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于今年3月将该房屋登记至原产权所有人辽宁某中心名下。
今年7月,王某丁将其对陈某的85万元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于某。于某于7月末,通过沈阳市房产局将该房屋抵押权登记予以注销。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刘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王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严重不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
王某等三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挽回公共财产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