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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对话市级部门 权威解读登记政策
记者 刘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施行,我市按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基本要求,正稳健有序地构筑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那么不动产登记到底和大家有什么关系,会给大家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日前,区房管局邀请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权籍处处长苟于强到我区作政策宣传讲座,本报记者独家采访苟于强,全面解读了不动产登记政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行的目的何在?是否会给大家带来不便?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制度,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不同的不动产权利分散由不同的部门登记,客观上既容易出现产权交叉、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问题,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也造成机构重复设置、资源浪费、行政成本增加、不方便群众和企业以及造成“信息孤岛”等问题。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尤其是对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而且,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后,企业和群众等权利人不用再分别跑几个部门进行不动产登记,这将最大程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目前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如何?原证是否从本月起无效?
全国已有30多个市(州)、71个县(市、区)完成了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基本具备了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条件。3月2日,我市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也在长寿区诞生,长寿区率先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与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搭建,成为我市首个具备不动产登记发证条件的区域。
登记工作还要进行业务流程再造、登记系统对接、统一窗口设备等必要技术准备,也需要一段时间磨合,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原则是“成熟一个,启用一个”,争取今年7月全市开始发放新证,到年底实现全面颁发新证。
《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也就是分散登记时已经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也就是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等到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证书,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查询是否会影响个人隐私信息保护?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将继续依法开展,不会无条件、不受限制地全面公开,不会导致居民住址、身份等基本信息外泄。
《条例》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另一方面,《条例》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查询设置了严密规则,只有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才能查询信息,也就是只能因为正当、合法的目的才能进行查询。
司法等相关部门机关需要查询权利人的财产时,必须提供查询目的和查询证件。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泄露登记资料,查询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泄露查询的资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产权房”能否“转正”?
国家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目的在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然而“小产权”房本身不合法,因此,不能登记发证。
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如何看待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开征房产税的关系?
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征收房地产税是当前两项重大改革任务,都关系千家万户,被社会广泛关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是开征房地产税的前提条件。在分散登记模式下,同样可以开展征收房地产税的改革。只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特别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成并全面运行后,能够为征收房地产税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和基础信息,能够更加有效支撑房地产税收改革工作。
所以,是否征收房地产税、何时开征、征收多少,应当通过制定相关税收法律去规定,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没有直接关联。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意味着要开征房地产税,更谈不上老百姓将面临高额税费问题。
不动产统一登记对反腐、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目前有些媒体或网上解读,认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防止腐败,有利于降低房价等,但这都不符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根本目的和主要功能,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的统一登记,与降房价、反腐没有直接关联。
从长远看,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有利于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健康稳定,而反腐败以及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等是由有关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纪律规定去推动,而不是不动产统一登记解决的问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