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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的依法监督下,宁波市中级法院积极纠错,一件诉讼标的额达2000余万元、申诉长达4年之久的超标的执行案,最终画上了圆满句号。近日,被执行人收到300万元补偿款,并专程向宁波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的承办检察官表示诚挚谢意。
据悉,此案创下了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三项记录——诉讼标的最大、获得补偿款最多、跟踪监督历时最长。
连环债务被裁定强制执行
1998年8月26日,通过一纸《短期借款合同》,宁波某集团公司(下称“某集团”)向原中国某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1998年11月24日改名为中国某银行宁波市明都支行,下称“明都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截止到约定偿还日,某集团没有偿还本息,明都支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某集团还款。
2000年7月24日,原执行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某集团偿还明都支行本息共计218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集团未按期履行判决,明都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明都支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某银行宁波市东门支行(下称“东门支行”)。
2002年4月12日,东门支行与相关方、大连华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大连公司”)等5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大连公司以其名下一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共存巷12号秀月小区4号楼临街底层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493平方米)及一套别墅,抵偿某集团所欠利息450万元及诉讼费14万余元。
2005年12月22日,东门支行向原执行法院出具了一份“关于大连市中山区共存巷12号秀月小区4号楼房产变更地址函”,表示:该行受偿时,大连公司用于抵偿的中山区共存巷12号秀月小区4号楼底层商业用房尚属在建工程。房产竣工后,实际地址为大连市中山区共存巷12号底层商业用房(12-1,1-1,1-2,1-3)、(12-2,1-1),共存巷4号楼底层商业用房(1-1,1-2,1-3),并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变更裁定。
2005年12月26日,原执行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大连市中山区共存巷12号秀月小区4号楼临街底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493平方米)”更正为“大连市中山区共存巷12号底层商业用房(12-1,1-1,1-2,1-3)、(12-2,1-1),共存巷4号楼底层商业用房(1-1,1-2,1-3)”。
执行完毕却产生执行异议
根据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将涉案房产进行了拍卖。2006年1月17日,竞买人王某以50万元拍卖竞得标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载明的成交标的为“大连市中山区共存巷4号楼临街房产、大连市中山区共存巷12号楼临街房产”。王某因此实际占有了位于共存巷4号和共存巷12号的两处商业用房。2011年11月8日,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将面积为204.5平方米的共存巷4号房产内部登记到了王某名下。
在此后近4年的时间里,大连公司向原执行法院以及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异议,并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问题均没有得到解决。2014年初,大连公司向宁波市检察院申请对该案进行监督。根据修改后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该院于2014年3月5日正式对此案立案调查。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向记者介绍,在听取大连公司反映的情况、审查完案卷材料后,他们发现案件中存在3个疑点:首先,法院的几份民事执行裁定书对执行标的物的表述前后不相吻合;其次,本案被执行标的物名称表述比较混乱;第三,作为异地执行案件,法院变更裁定是否经过严格核实存在疑问。
深入调查证实系超标的执行
带着审查案卷产生的疑问,承办检察官迅速到法院调取了执行案卷。通过详细审阅,检察官发现,用于抵偿债务的共存巷12号秀月小区4号楼就是共存巷12号底层商业用房(12-1,1-1,1-2,1-3)、(12-2,1-1),原执行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的房产明显超出执行和解协议的范围。
由于此案系异地执行且结案多年,如何查明超标的执行的事实成为办案的最大难点。根据大连公司提供的线索,承办检察官反复向大连市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地名办查询,并调取秀月小区建筑和规划图纸,邀请相关专业人士共同核定图纸信息。在调阅大连市地名办的门牌编码示意图后,检察官发现共存巷4号是正式门牌号,其对应的建筑应当是秀月小区1号楼。证据显示,共存巷4号楼与共存巷12号楼属于完全不同的两套房产。同时,宁波市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多次向原执行法院执行局及执行法官了解当时的执行情况,对此案作进一步核实。
通过深入调查,执行疑团被破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而在此案中,法院在未审慎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仅依靠东门支行的变更地址函就作出了裁定变更,致使民事裁定书出现错误。大连公司所有的大连市中山区共存巷4号楼底商(建筑面积204.5平方米)被超标的执行,该公司由此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检察建议纠正执行错误
经过检委会讨论决定,宁波市检察院于2014年4月6日向原执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纠正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将该案进行纠正,归还超标的执行的商业用房或给予大连公司相应的补偿,并加强执行案件管理。
检察建议发出后,原执行法院高度重视,在认同检察机关监督意见的基础上,明确表示将尽最大努力纠正原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随后,在检察机关的配合下,法院指派精干力量全力纠错,在历经9个多月的多方协调后,终于达成补偿协议,大连公司最终获得补偿款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