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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商用地产40年后归谁:会不会被国家收回?

1楼
zhaowf 发表于:2015/4/13 10:28:00
规定,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缴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

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认为,当时这批土地出让的时间较早,就没有按照标准去执行。“主要还是房屋产权到期的问题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出现。”楼建波说,“处理这样的问题一个是要让续期费用群众承受得起,另外一方面土地毕竟是国有资产,不能白白流失,最好还是本着‘一事一办’的原则来解决。再过二三十年,房屋产权到期现象比较普遍了,国家肯定会出台统一的政策。”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符启林表示:“物权法已经明确了住宅用地到期后自动续期,但对于商业用地等,现在的政策还没有明确”。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展持有相同的看法,“对于非住宅地产,物权法没有作这方面的规定,是否续费、如何续费,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记者采访到的其他业内人士和专家均表示,对于非住宅用地的续期问题,目前的相关法律条例尚不明确。

如果续期问题“有法可依”,那“法”在哪里?

根据我国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于“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提法,不同专家学者看法不一。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个存在争议的范畴。在是否续期上,政府仍然握有更大的行政自由”。

“这一点也是我最担心的,当我年老时,是否居有其所,取决于政府打没打这块地的主意。”小东说,“我花光了父母所有积蓄,背上10年的债务,难道最终结果却是自己的房子在30多年后,不一定归自己所有?”

但也有专家表示不必过于紧张。楼建波认为:“只要不违反一般的公共利益,非住宅用地申请续期应该是可以批准的。”

即便国家批准了续期,对于采用何种方式续期,新的年限怎么制定,续期费用的标准如何,各方也存有争议。有专家认为,“根据现有法律来看,很可能会由业主缴纳土地使用金”;王展则表示,“不排除以后也像住宅一样自动续期,而且有可能不用缴费”。


他进一步解释:“购房者买房子的时候已经一次性支付了一大笔钱,这笔钱里面不仅包括房子的价格,还包括了开发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再按照土地出让标准向业主收取一笔费用,多少显得不太合理。”

“我觉得在立法方面,政府应该本着积极慎重的态度来推进。就目前来看,的确有必要将非住宅用地如何续期等具体问题写进法律,不能老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王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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