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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太原(楼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8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购房最高贷款额度由目前的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这是本年度第二次调整。 提高:贷款额度
此次调整后,职工购房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00万元;装修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70平方米以下最高20万元,70(含7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最高40万元,120(含120平方米)平方米以上最高60万元。同时,放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消费行为时间限制,除商转公贷款和装修贷款外,缴存职工自1992年1月1日以来发生我中心认可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含公寓性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同时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65岁。 取消:收入证明
为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在贷款受理过程中取消借款人提交收入证明环节,借款人夫妻双方及辅助还款人收入情况根据缴存基数确认,借款人夫妻双方或辅助还款人有一方不在公积金中心缴存或借款人认为缴存基数不能代表其实际收入的,允许其进一步提交包括收入证明在内的其他补充材料证实其收入情况,借款人月还款额应不高于其月家庭收入的60%。 取消:二手房贷款抵押
取消二手房贷款抵押和装修房贷款抵押的评估。借款人申请二手房贷款需办理房产抵押的,不再进行评估,抵押物价值按照二手房交易契税发票计税金额和房产抵押基准价格*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所得金额中较低者确定,房产抵押基准价格由中心每年根据房地产市场相关数据调整一次,目前六城区基准价格按照每平方米 7378.35元执行,四县(市)区基准价格另行通知。借款人申请其他品种公积金贷款需办理抵押手续的,抵押物价值按照从开发商或售房单位取得抵押物时签署的购房合同和销售发票(收据)记载的交易金额确定。借款人无法提供购房合同和销售发票(收据)或对抵押物价值存在异议的,允许其提供注册地在我市的具有贰级(含贰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作为进一步确认抵押物价值的依据。
新政进一步简化商转公贷款手续。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人可以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发放贷款当天借款人须持购房合同原件办理合同收押及放款手续。 放宽:困难企业职工缴存条件
对困难企业职工申请个人贷款的缴存条件也予以适当放宽,即按规定程序办理缓缴手续和因效益下滑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又暂不具备缓交条件,但个人部分仍在持续缴存的企业,在其职工发生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住房消费行为并提出贷款申请时,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以发放贷款。
在上述规定中提到“有效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包括: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公安机关的证明、申请人单位证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的证明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符合前四项证明材料的,分理处应当予以办理;提供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应当经中心审批后予以办理。规定中提到的“贷款机构”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