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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租房申请条件放宽

1楼
杨驰凯 发表于:2015/8/14 12:35:00

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作为保障住房体系的重要环节,因有效改善城市困难群体的居住环境受到市民的广泛关注。

  但公租房房源一直供不应求,申请门槛也居高不下。单亲妈妈林惠平只因曾经购房入户惠州(楼盘),申请公租房被一票否决近3年;儿女长大无法分房,只因一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租房,使得全家蜗居。此外,房源户型不搭配导致艰难排队选房的市民无奈轮候,以及入住的低收入家庭被租金压力压得喘不过气,这一连串的问题都在以往的公租房分配工作中凸显,亟待解决。

  可喜的是,这一局面在未来将有望实现优化。日前,惠州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和《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以往批次房源分配工作中的问题进行有效规避,调整户型结构、放宽申请条件,以及完善社区管理和引入救助金租金支付体系,更加满足保障房家庭居住和管理的需求。

  南方日报记者 张峰

  房源面积

  多建两房、规划三房户型

  在新修编的管理办法中,对于文件所涵盖的范围以及公租房的定义作出限定。《办法》指出,公租房是由政府投资组织建设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租金市场化,纳入公租房管理体系,面向在惠州市城镇生活或工作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在《办法》中,跟随行业发展的新局面,公租房建设方式进一步放大,在原有的政府组织建设,以及新建商品住房和旧改配建之外,将近两年推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纳入该体系,另外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形式的公租房也得到认可。但公租房只能租赁,不能出售的规定仍旧不变。

  当前公租房分配中,户型配比长期不均衡,无法满足保障房家庭的居住需求,导致轮候情况不断出现,配建的公租房房源与保障房家庭实际住房需求不对等现象引起注意。记者采访了解到,这都是源于此前公租房建设更多属于各级政府任务式配建,并未充分了解市民的具体需求。这一状况在未来的公租房建设中将得到有效改善。

  新《办法》规定,新建公租房不再鼓励建设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小单位房源,而是要求新建的成套公租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

  对于户型配比问题,市住建局副局长王挚平介绍,根据分房过程中保障住房家庭的实际需求,二居室甚至是三居室需求比例大幅提升,这也导致一居室房源受到冷落。因此,在未来的房源配建工作中,把握住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这条线,主力户型为两居室,并搭配适量的三居室户型,以满足市民的实际居住需求。

  社区位置

  商品房配建公租房,同步运营管理

  针对公租房社区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要求,纳入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供应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优先保障。

  当前已建成的公租房社区位置偏僻、交通不便、生活配套设施缺乏的现象引人诟病。这一局面在新办法实施后也有望得到改善。《办法》要求,新建公租房项目选址要统筹规划,充分考虑入住的保障房家庭在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合理布局。

  王挚平表示,未来的公租房建设将逐步改变单一的政府配建,引入社会力量。在政府出让土地过程中,规划一定规模的公租房数量作为前置条件。仅在户型面积上作出限定,未来实现与小区同步管理和运营,享受成熟的生活配套和交通教育设施。另外,在异地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也可以因地制宜,引导社会力量建设公租房。

  在公租房建设资金筹措问题上,《办法》除了明确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以及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和财政投入外,进一步打开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发行企业专项债券来筹措资金。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此外,公租房建设还将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条件放宽

  一个家庭可申请不止一套公租房

  随着近年来城市公租房工作有序推进,保障家庭的受益面不断拓宽,市民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松绑。

  在去年10月,惠城中心区第四批次公租房分配过程中,单亲妈妈林惠平由于多年前依靠购房入户安家惠州,遭到一票否决,无法申请公租房。在《办法》中类似规定已经取消。对于在惠州城镇生活或工作的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年满18周岁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单身人士,可以独立申请公租房。而在新规之前,申请公租房的市民需年满30周岁。

  此外,在应对保障房家庭分房问题上,新办法也适当放开。在《办法》中,公租房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指定一人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的,本人为申请人。例如,三口之家,可以父亲作为申请人,另外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也可以父亲和孩子分别作为申请人,按要求同时申请公租房。

  对于在惠州城镇生活或工作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和本市非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无房职工和异地务工人员),《办法》规定,仅需城镇居住证,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3个月,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以及缴纳满3个月的社会保险就能申请公租房。当前公租房分配实施动态化管理,针对惠山居、惠和居和金石花园一房户型存量较多的现象,无房职工和异地务工人员可直接向市住建局申请,随时申请随时选房入住,打破常规分配房源在时间上的限制。

  社区管理

  主管部门主导公开选聘物管

  在既有的公租房社区运营过程中,社区物业服务水平较低、环境差、维修慢等问题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新《办法》在管理上进行完善。《办法》指出,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承担,租户不得擅自改建、重建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对于社区管理,主管部门将主导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效服务。

  《办法》规定公租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各项信息并规定好停租和退出机制,租赁合同年限由此前的三年延长至五年。在保障家庭成功申请公租房后,《办法》要求按照市场租金水平,符合中等偏下低收入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依申请由政府给予租赁补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然而,入住公租房也并非一劳永逸,主管部门还将实施动态化管理。承租人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如出现变化,应及时报告审核,以前每3年一次的资格审核也将变为一年一审,及时清退和规范。对于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办法》要求合同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约,经审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与资格审核相关联的则是对于违规现象的处罚更加严厉。根据《办法》,在保障家庭资格审查过程中,一旦出现申请人隐瞒或虚报年龄、收入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驳回申请并将纳入个人诚信档案,自驳回之日起10年内不可申请保障住房。

  租金补助

  引入救助金体系解决低保户租金难题

  公租房之所以能够成为低收入市民家庭的安居保障,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完善的公租房租金补助体系。与办法同步进入意见征求程序的《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实施办法》对于保障家庭的租金支付流程有效优化。

  记者了解到,补助对象为惠城中心区内承租公租房的城镇户籍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包括无房职工和异地务工人员家庭。租金补助标准与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分档设置,低保户家庭、低收入家庭根据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可获得公租房租金的98%至40%不等。

  在租金补助发放方式上,采取租补分离原则。承租户取得公租房租金补助资格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租金补助领取手续,确定其租金补助金额、代发银行及账号。按照“租补分离”原则,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在每月10日前确认承租家庭上月租金交纳情况,主管部门通过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租金补助应发明细,于每月20日前通过银行将租金补助直接划入取得公租房租金补助资格的承租家庭账户。

  然而,在具体的租金补助过程中,部分低保户家庭贫困,先缴后补缴交租金形成较大的负担。对此,市住建局对租补分离方式作出优化。在新补助体系中引入救助体系,政府建设的公租房设立住房租金缴交困难救助金(简称“救助金”),帮助低保户家庭先垫缴租金,待租金补助发放再存入该资金库。

  根据规定,救助金由公租房租金收取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按需提出申请,并设立专管账户。承租公租房的低保家庭或特殊困难家庭,无法按租补分离、先缴后补办法缴交租金的,在缴交房租时,可向公租房租金收取管理部门申请相当于租金补助金额的救助金,用于缴交公租房租金。公租房管理部门在核发公租房租金补助金时,将救助金拨入专管账户,不得将救助金转入承租户个人账户或另作他用。

  纵深

  《办法》各县区适用,市区已出细则

  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由于各县区公租房分配工作独立实施,该局在出台《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和《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实施办法》作为全市指导意见之外,同时出台《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于该局主管的惠城中心区公租房分配工作作出具体要求。

  该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涵盖桥东、桥西、龙丰、江南、江北、河南岸、水口、小金口街道办事处和三栋镇、马安镇、汝湖镇等中心城区,对于该区域内的公租房建设所涉及的资金筹措、用地安排,以及分配管理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做出细化要求,指导和规范每一批次的房源配租行为。目前3个管理实施办法都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有建议和意见的单位或市民可及时向该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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