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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嘉禾房地产账面盈利不翼而飞 法人代表玩躲猫猫

1楼
杨驰凯 发表于:2015/8/25 10:37:00

 浙江衢州(楼盘)人童朝和老乡浙江诸暨人朱国峰于2009年合伙进行房地产开发,两人收购了内蒙古通辽市嘉禾房地产公司,童朝占有该公司45%的股权,他前期投资了3000余万元,朱国峰占有55%的股权,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公司旗下的房地产项目通辽嘉禾花园自2009年开始销售。童朝告诉记者,“没有想到的是,该项目销售额应该在5-6亿元,盈利2亿元左右,但到目前为止,嘉禾公司的账目上竟然只有几十万元,公司账上所有的盈利不翼而飞。”

  钱去哪儿了?为了找到这些钱,童朝已经打了5年的官司,刚开始他的案子始终无解,遇到了重重压力,直到近两年他的案子遇到了一些转机,这一案件甚至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根据最高法等的裁定,目前通辽嘉禾房地产公司进入到了强制清算环节,但是问题接踵而至。首当其冲的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峰玩起了躲猫猫,他不仅不露面,而且他甚至不惜以违法刑法为代价、拒不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交纳财务账簿等财务报告。于是,刚开始的清算又陷入了麻烦。

  浙江商人朱国峰乘合伙股东看病转移财产

  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据童朝介绍,2010年4月份,童朝因生病需要回浙江老家医治,当时童朝脑部生了肿瘤,怀疑是不治之症。但是在治疗期间,童朝得知朱国峰把工地上原来的施工单位赶走,把他自己挂靠在某公司的施工队弄进场,并“自己与自己”签协议大幅度提高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同时,童朝还发现,嘉禾公司一期销售的款项都莫名其妙地被转走了。他找朱国峰希望了解情况,朱国峰避而不见,态度十分不好。

  2011年,童朝向通辽市公安局、内蒙古公安厅举报朱国峰涉嫌职务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的犯罪事实,然而至今公安机关尚未对此立案。

  于是在2011年12月,童朝向通辽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嘉禾公司。童朝在起诉书中说,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但是嘉禾自2009年7月14日之后,就没有召开股东会,童朝多次要求召开股东会,但是由于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朱国峰的阻扰,通辽嘉禾房地产公司的所有管理人员都是朱国峰亲属朋友,受他摆布,股东会未能召开;朱国峰的执行董事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重新选举;童朝的股东权、监事权受到了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嘉禾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被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司解散,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3年12月3日下达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书。

  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嘉禾公司并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童朝遂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嘉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2014年4月3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受理童朝对被申请人嘉禾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裁定自下达当日起生效。

  针对通辽法院的强制清算,嘉禾公司一方面对该裁定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清算,一方面向最高院对解散嘉禾公司纠纷一案进行申诉。

  不过,经过审理之后,201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嘉禾公司向最高院提出的再审申请。

  2015年2月,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下,清算组正式成立,内蒙古某会计事务所作为清算组管理人,正式进入通辽对该项目进行清算。

  然而,由于这是内蒙古首个在公司盈利情况下进行强制清算的案例,这一清算遇到了重重的难题,进展十分缓慢。

  法人代表朱国峰与清算组、法院玩躲猫猫

  据清算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清算组自成立以来,首先遇到的一大难题就是无法拿到嘉禾公司的财务账目等财务资料。很显然,财务账簿是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基础,没有财务账簿,清算难以推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的公司的股东、法人代表等有义务交纳财务账簿等。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由于朱国峰始终不肯露面,清算组负责人只能首先通过通辽嘉禾公司的其他管理人员,向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朱国峰提出了交纳财务账簿等的要求,但他不仅未能拿到账簿,反而遭到了推诿甚至恐吓。

  清算组一直电话联系朱国峰,但朱国峰并不接电话,发短信对方也不回复。清算组按照朱国峰此前登记的家庭住址给朱国峰寄过去了催交财务账簿的告知书,但朱国峰又原封不动地邮寄了回来。

  眼看着清算已经过去了将近5个月,清算组负责人十分着急,多次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应该去浙江诸暨朱国峰的老家,要他提供财务账簿,否则即是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组虽然在今年8月初去浙江找到了朱国峰,晓以利害,后者承诺立即交纳财务账簿。不过,等了一周之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的朱国峰寄过来的财务账簿,只有2014年财务账簿和2015年一季度的财务账簿。对此,童朝称,公司的主要业务发生在2009年至2013年,这些年份的账簿不应拒交,此外其目前交上来的财务账簿,也透露一些财产非法转移的迹象。

  业内:涉嫌触犯刑律不容姑息纵容

  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昌旵表示,从浙江诸暨商人朱国峰的所作所为来看,他明显属于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显然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另一位律师则向记者表示,如果清算组发现故意隐匿或销毁了财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以隐匿、故意销毁了财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进行追究。

  据法律专业人士介绍,对于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法设立本罪的意图是防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后的隐匿、销毁罪证行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专业会计材料,是对公司、企业经济业务事项的客观记录和描述。我国《公司法》等法律也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刑法修正案》规定了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就是为了防止公司、企业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后,通过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来逃避法律的追究。

  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昌旵表示,本案中,朱国峰是通辽嘉禾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显然不只是掌握了2014年及之后的账务账簿,而且清算组通过电话短信和邮件、甚至是法院工作组当面找朱国峰谈话,朱国峰依然在躲猫猫,即使上交了2014年财务账簿的复印件,也只是公司财务报表的一小部分。通辽市当地的法院、公安、检察等司法机构有权利有责任按照相关刑法规定进行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不能纵容姑息。

  不过,令戴昌旵律师更感兴趣的是,为什么清算组进驻将近5个多月了,朱国峰始终不肯交纳财务账簿?

  童朝表示,这个项目他作为45%的股东前期投资了3000多万元,并且项目销售额在5-6亿元,盈利近2亿元,但目前公司账目上显示几乎为零。那么,巨额的资金去哪了?朱国峰是否涉嫌转移财产?如果是,他又是如何转移财产的?童朝表示,他和朱国峰的官司已经打了5,6年了,随着我国司法环境的日益改善,随着他和清算组找到的越来越多的有力证据,他相信水落石出之日已经为时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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