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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借出去了,抵押手续办好了,本以为安全无忧了,岂料,开发商抵押前早把房子出售了,丢了钱又拿不到房子的景泰人苗先生、安女士伤透脑筋了。
据苗先生介绍,2012年9月底,他和该小区的开发公司——甘肃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他给开发公司借款97万余元,开发公司则以该小区2号楼中的5套住宅楼房为抵押,借款期限为1个月。同月,市民安女士也和该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款项为6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以该楼上另外5套房屋为抵押。如今,借款依然未追回,但作为抵押物的10套房屋竟在抵押之前就已出售。
因涉嫌诈骗,当地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后,由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了开发公司的诈骗行为,但是让苗先生和安女士不解的是,自己在和对方进行抵押借款事项时,曾对抵押物产权问题提出过质疑,但是当时景泰县房管所就此次借款抵押行为,向他们开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房屋一旦出售就不可能用作抵押,房管部门也就不可能出具这份证明,当时正是因为这份证明,我们才打消了所有的顾虑,和对方最终达成了这项抵押借款事项。”就此,苗先生和安女士都认为,在自己受骗的过程中,房管所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9月11日,就此事记者来到了景泰县房管所。该所负责人表示,此事涉及的人数比较多,而且被骗的人员也并非仅此两人,目前景泰县县政府已经成立了相关的工作小组,对此事进行协商处理。由于出售的10套抵押房未在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房管部门并不知道抵押物已经被出售的事实。同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就算这10套房屋没有进行备案登记,但是购房者和开发公司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依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应,是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