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一套一标”价格一经确定公布后,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在批准的价格之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观点地产网讯:10月10日,西安
(楼盘)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西安市经济适用住
房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其中,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建筑物作价补偿费、临时安置过渡及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取得土地时发生的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征地、拆迁过程中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费用。
同时,《办法》明确,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住宅小区内配建的商店、银行、医院、会所、地下停车场及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等经营性面积的所有开发成本;开发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应分摊的土地费用、建筑安装费用及其他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广告宣传和展览等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由于开发单位的原因造成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发生的土地闲置费等;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办法》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上浮在不超过3%的幅度内,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企业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省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表、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经济适用住房“一套一标”价格一经确定公布后,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在批准的价格之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