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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条件、扩大提取范围、降低使用门槛、简化办理手续……日前,新疆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促进全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指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地、州、市,要根据当地房价水平和贷款需求及时调整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并取消确定实际贷款发放额方面的不合理限制。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应不低于普通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
通知对最高贷款额度、提取使用范围、异地购房等问题一一进行了明确。针对全疆部分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较高、流动资金不足,而有的地区沉淀资金较多、资金使用率低的现状,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限定期限的原则,相互调剂资金,建立调剂资金使用机制。
通知规定,各地要大力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同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较高、资金紧张的地区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贴息、组合贷款、“公转商”及短期借款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满足职工贷款需求。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出台放宽公积金使用条件的政策酝酿已久。在自治区商品住房供需结构、价格水平已发生很大变化的今天,原有一些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已不能满足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多元化的住房消费需求。
此次政策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偏低的问题,从而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有效盘活结余资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保障和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