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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黑龙江省11月起可用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买房

1楼
杨驰凯 发表于:2015/10/22 12:32:00

近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11月1日以后,全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职工购买省内住房,可以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据悉,凡在黑龙江省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省内非缴存地购买住房的,均可在购房地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异地贷款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具有购买住房行为能力,并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如果《契税完税证明》没有房屋总价,须同时留存《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符合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

  同时,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须提供材料包括: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借款人、配偶户口及身份证明;借款人与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等。

  另据规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移居国外、死亡或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履行《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的,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向购房地中心所在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请诉讼。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管理中心应采取行政手段,催其及时还款,行政手段无效,并确认此笔贷款已形成严重风险的,管理中心有权申请法院裁决后,委托当地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抵押住房。购房地中心按规定处置抵押住房时,缴存地中心和工作单位应提供相关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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