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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商办房政策突变引纠纷 法院:可以免责

1楼
123456 发表于:2017/5/10 21:52:00
来源:北京晚报

自3月26日北京(楼盘)市住建委等5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之后,与商办类房屋有关的案件已开始陆续出现在法庭上。记者上午从密云法院了解到,密云法院连续审理了两起相关案件,无购房资格而要求继续购买房屋的被判败诉,因无法贷款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则被判终止合同。

据密云法院通报,去年8月20日,张某与赵某签订了合同,约定购买密云区某“商住”用房,房价163万元,张某支付定金33万。11月15日,赵某向张某发送解约文件并通知中介,表示不再出售房屋并拒绝接受后期购房款。张某因多次协商未果,将赵某起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告》出台。法院认定,根据公告对于购买商办类房屋的资格要求,需本人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屋,且在京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张某名下有住房,而且没有社保和纳税相关记录,受新政策影响,他已经不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

法官与张某解释了相关条文,并告知“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张某仍坚持要求赵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交付房屋,法院最终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在另一起案件中,刚刚于今年3月8日签订合同的孙某与刘某约定,孙某购买刘某名下一套商业用房,拟贷款金额为42万元。孙某先期支付了25万元购房款。但是因新政关系,孙某已经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无力继续履行合同。孙某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25万元。

主审法官认定,因政策调整,对双方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孙某现在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均无过错,孙某请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刘某应当将收到的购房款25万元返还给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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